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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停车每月150元 丢车可向收费方索赔

http://www.sina.com.cn 2002年4月17日 13:08 北京青年报汽车时代

  近日,小区机动车停车管理纠纷见诸报端,引起了广泛的关注,似乎小区停车管理没有规范,才造成当前混乱的局面。其实就停车管理规范政府出台过一些规定,停车管理者与存放人也有惯例性的约定。

  在小区里停车,每月交费150元

  市物价局、市房地局于1997年颁布了《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京价房字[1997]196号),办法中规定了小区停车费标准:露天停车场、路边划线停车位:小车150元/辆/月,大车210元/月/辆;居住小区地下停车库的价格实行市场价,由经营者制定价格并报物价部门备案。小区地下停车库的收费标准从200元至600元/辆/月不等。

  对于临时出入小区的车辆是否收费,我市目前没有规定。开发商在出售房屋时,必须向购房人明示《房屋使用管理维修公约》,在公约中应注明包括停车收费标准在内的所有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使购房人知晓入住房屋后的权利和义务。

  在小区里丢车,谁收费谁赔偿

  物业管理企业收取停车费后,必须提供相应的服务并达到一定要求。《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京价房字[1997]196号)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在收取停车费的同时,发放车主存车凭证;车辆发生丢失,收费单位应按有关规定赔偿。市国土房管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居住小区安全防范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国土房管物字[2001]952号)中又进一步明确了停车管理者的责任:

  应保证停车有位、停车有序;24小时专人看管停车场或采用电视监控系统监视;车辆进出停车场有登记,进门发放停车凭证,出门凭证放行;与存车人签订停车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向存车人提供物业管理企业发票或停车专用发票。由此可见,停车管理者只收费、不服务是行不通的。

  在小区里放车,不要影响他人的生活

  虽然政府部门没有专门出台对机动车存放人的要求,但在小区管理实践中,停车管理者与存放人一般通过停车管理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文/邹劲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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