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车市升温,关于汽车质量的投诉已经占到商品投诉的第六位,投诉的金额则拔了头筹,这一现象已经开始引起有关方面的注意。
从各方面反映的情况看,在处理汽车质量的投诉中遇到了两大障碍:一是缺乏检测鉴定手段,无法分清责任归属;二是缺乏法规依据,难以处理。目前在购车及消费过程中,会涉及制造、销售、车管、工商、税务、交通、保险、质量监督、消协等多个部门,这些部门 都有各自的管理条例,这些条例基本是出于本部门管理的需要来制定的,政出多门,难免有互相矛盾的内容,有的问题难以协调,比如已经缴纳的购置税、保险、养路费不可退还,已发的牌照也不好更改,这就使因为质量问题退车比登天还难。
因为检测手段不足,一些质量问题根本检测不出来,现有水平能做的检测收费也非常高,一般的轿车检测一次也要10万元以上,消费者根本承受不了。
由于没有“三包”方面的法规,处理汽车消费者的投诉也非常难。
中国汽车保有量占世界总量的1.58%,但是因车祸死亡人数却占世界总数的14.3%。当然是多方面的因素造成的,但是汽车本身安全技术被忽视是重要原因之一。现在国内只有强制性标准,但是不知为什么却不愿意制定汽车安全法规。
尽管国务院和有关部门三令五申,要求取消不合理的涉车收费,但是各地依然我行我素,三乱愈演愈烈,车主不堪其苦。因此必须尽快建立健全保障汽车消费者利益的法律法规。
首先要明确与汽车生产和经营者相比,汽车消费者处于弱者地位,需要法律的保护;法律不能要求消费者具有很高的关于汽车的知识,美国法律就明确认定:“因为汽车内部结构特别复杂,超过了汽车购买者的平均理解水平,因此购买者不知道其是否符合合同条款。”“购买者接受车辆后,相信并期望汽车制造者将负责维修有保证汽车的所有缺陷。”在处理汽车质量纠纷中厂家要举证自己无责任,否则就不能免除厂家的责任。
第二要制定一部统一的《汽车法》,包括汽车的生产、销售、认证、登记、税收、保险、收费、召回、维修、检测、车辆管理、旧车交易、安全、环保、报废等所有与汽车有关的方面都作出法律规定。这个法应该由立法机关自行组织起草,在全国范围内公开讨论,以避免各部门扯皮延误时间。
第三要尽快建立汽车产品认证和召回制度。汽车产品的认证不是一劳永逸的事,有关部门对投放市场的产品要不间断地监督其质量变化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汽车的召回不是什么了不起的事,美国从60年代以来已经召回了2.15亿辆汽车,相当于全部在用车辆都召回过。实行召回制度会促进厂家注意提高质量,减少召回损失。目前影响产品形式认证制度建立的关键是没有相关的法规,特别是汽车安全技术和环保法规。
第四是要建立《汽车保用法》。目前实行的“三包”制度对一般消费品还可以,对汽车消费就不够用了。对汽车消费要确立“保用”的新观念,废除落后的“保修”观念,修不好的就要尽快退货,不能影响消费者使用。
第五要建立《汽车税法》,全面规范汽车税收,不在汽车税法规定范围的收费一律废止,各地不得出台任何汽车收费项目,所有汽车税收和收费项目都要在《汽车税法》中规定。
第六要建立《汽车保险法》和《汽车维修法》。
汽车立法工作量当然非常大,实施的准备工作量更大,也涉及到各地和各部门的利益。但是不能以此为理由来拖延时间。汽车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问题解决不好,就会影响汽车市场的正常发展,进而阻碍汽车工业自身的发展,并影响到扩大内需战略的实施,关系重大,急需得到重视,加快制定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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