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2月9日,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发布紧急公告指出:鉴于日本三菱公司生产的帕杰罗(PAJERO)V31、V33越野车存在严重安全质量隐患,决定自即日起吊销其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证书并禁止其进口。从此,“三菱事件”开始浮出水面。随着媒体对于整个事件以及相关背景情况逐步和深入的披露,使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和受害者终于“恍然大悟”,纷纷开始向日本三菱公司索赔。同时,由于“三菱事件”的出现,使得产品质量责任问题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保险人是受害者
根据目前的资料显示,在我国属于这次“三菱事件”涉及的存在安全隐患的三菱V31、V33帕杰罗越野车大约共有7.2万辆。另外,还有大量的“三星”、“猎豹”和“警兴”等套牌车。按照我国的机动车辆保险情况看,这些车辆的大部分均投保了车身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在“三菱事件”披露之前,这些由于安全隐患导致的损失大都是由保险人进行了赔偿。如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某分公司近两年就处理了多起三菱V31、V33帕杰罗越野车在行驶途中发生“车辆突然失控翻车”的事故,最为典型是1999年7月31日一辆帕杰罗V33型越野车在高速公路上突然失控,碰撞护栏后发生翻车,造成284900元人民币的重大经济损失。可以说“三菱事件”的最大受害者应是中国的保险人。
不应放弃追偿权
从原理上讲,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是由第三者的责任造成的,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对被保险人履行了赔偿责任之后,就依法取得对保险标的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的追偿权。在机动车辆保险中,如果被保险的车辆发生事故的原因是由于车辆的质量缺陷造成的,则保险人在对被保险人进行赔偿之后,就取得了对车辆制造商追偿的权利。但是,在以往的机动车辆保险理赔实际工作中,保险公司的理赔人员更多的是一赔了事,相关的追偿工作并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通过“三菱事件”的发生,使保险人认识到应当加强机动车辆保险理赔中的追偿工作,强化理赔人员的汽车产品质量和产品责任意识,以切实维护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查勘理赔应警觉
首先,应增强理赔检验人员的索赔意识。由于机动车辆作为一种产品具有相对的特殊性,对于生产厂家的产品质量和产品责任标准要求较为严格。理赔人员在处理案件的过程中,尤其是在现场处理时,应注意对于导致道路事故发生的原因进行分析,如果不是外来原因造成的,则应注意分析是否存在产品质量的原因。
国内现有的车辆中就有相当比例的进口车辆,这些国外生产的车辆尽管质量在总体水平上优于国产车辆,但是,这并不表示这些进口车辆没有质量问题。1999年5月8日,一款号称“永不翻车”的欧洲著名品牌车辆,在一市区道路的行驶过程中,就因刹车时方向突然偏右,车身失控,左侧贴地,再冲上左边路旁,车辆左侧倾斜90度,四轮贴墙,造成车身左右侧、顶棚及后部严重损坏,修复费用近20万元。
其次,理赔人员在处理可能存在车辆产品质量的事故过程中,应注意取证工作,一旦怀疑,或者初步确认事故是由于产品质量造成的,就应注意保护现场。然后,委请具有相应资格的权威机构进行检验,如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公司,或者有关产品质量检验所等。在进行委托检验的过程中,也可以向车辆生产厂家,或者其在国内的代表机构提出参与共同检验的要求,这样可以避免日后其对于检验结果真实性和有效性提出异议。这次“三菱事件”中之所以能够发现问题,同时使问题成立,是因为当事人在发生事故之后没有简单地一修了事,而是立刻将车辆送到宁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机电处检验,经过专家分析和实验室鉴定后,由国家权威部门作出认定。
第三,应熟悉和掌握相关的法律和法规。近几年,全世界在对于追究汽车产品质量方面有了较大的发展,制定了大量的法律法规以及有关的国际公约,同时,在责任认定方面普遍采用了“无过失责任”或者是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大大强化和严格了生产厂家的责任。在有关的判决中赔偿金额呈现直线上升趋势,有的判决金额几乎为“天文数字”,如不久前美国法院对于通用公司作出了11亿美元的判决就是一个例子。在国内方面,近几年随着我国法律体系的健全和完善,出台了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为核心的一系列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保险公司的理赔人员应熟悉和掌握这些法律法规,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只有这样才能够切实维护自身的权益。总之,“三菱事件”作为一个个案将随着事件的处理逐步被人们淡忘,但是,中国的保险人从这个事件中应得到一些有益的启示。
《国际金融报》和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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