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经国务院批准,国家环保总局近日颁布了地方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审批办法。今后,省级以下政府和部门制订的地方机动车排放标准一律废除。
据中央电视台报道,按照规定,2000年9月1日前,经省级人民政府制订的地方机动车排放标准和在用机动车改造方案,必须在2001年9月1日前,按审批办法的要求,报国务院补办审批手续。
非省级人民政府制订的地方排放标准一律废止。
对于2000年9月1日以后制订的,未经国务院批准的地方机动车排放标准和对在用机动车实行新的排放标准,并对其进行改造的方案一律废止。
如果制订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排放标准和对在用机动车实行新的排放标准,并对其进行改造的方案,必须按审批办法的要求,报经国务院批准。
有关官员认为,新的审批办法将逐步控制地方性排放标准日渐泛滥的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