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na.com.cn
首 页 | 新闻 | 邮件 | 搜索 | 短信 | 聊天 | 导航

车行天下首页 > 汽车新闻 > 正文



买车
看车
二手车
维修保养
聊车侃车




汽车搜索
找需要的车、新闻、文章
关键词
热门搜索:
豪华轿车 普通轿车 跑车
越野车 厢式车 其它车型


在线工具

新车报价查询
汽车对比功能
购车费用计算
保险费用计算
虚拟贷款购车
汽车维权热线
完全车事问答
车事通讯大全




汽车论坛

汽车时代论坛
汽车群英会论坛



主编信箱



舆论的焦点:三菱官司我们能否打赢?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3月10日 15:44 中国汽车报

  三菱官司 我们能赢吗?

  三菱问题看来要进入一个新的阶段了:走法律诉讼程序。

  东芝笔记本电脑事件最后不了了之,许多消费者尤其是那些受害者普遍有一份担心——我们能打赢三著官司吗?日前,本报邀请部分知名法律专家,就三菱事件的法律诉讼问题发表看法。

  三菱官司我们能否打赢?这已成为时下舆论的焦点。

  三菱问题于理于情于法,都对中国消费者有利。单从法律上来说,消费者应能讨回公道。一者,我国的《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合同法》等法律为消费者提供了维权的武器;二者,在个别方面法律的规定虽然不太具体,但我们完全可以根据我国法律所体现的维护公民、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内在精神作出对消费者有利的判决。

  请看专家对消费者到底说了些什么——

  证据是首要的,当事人应该将证据固定下来。

  刘家兴: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现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资深仲裁员,主持处理过多起国际贸易仲裁事件。曾参加过1979年—1984年全国人大法工委民诉法起草工作。主编过民事诉讼法教程、全国法律教育自考教材。曾任司法部教委大学统编教材副主编。此外,还参加过我国多部法律的制定。

  有隐患还未发生交通事故的消费者用《合同法》索赔就可获得赔偿

  杨立新:

  著名的侵权行为法专家。现任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厅长,人民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著作有《侵权法论》、《侵权损害赔偿》、《人格权法论》。

  三菱已构成欺诈,但消费者获得惩罚性赔偿有难度。

  刘静:

  师从著名民法学家王家福,重点研究产品责任法和侵权法,1996年中国社会科学院博士毕业,分配到国家法官学院从事教学和科研工作,副教授。同时兼任部分案件的审判工作。主要著作有《产品责任法》。

  三菱事件不是有没有法的问题,而是法院敢不敢判的问题。

  夏军:

  北京大学法律系毕业,法学硕士。现任中咨律师事务所律师,是著名的刘工超案件、刘桂臣案件的代理律师。

  质量监督部门可帮助三菱用户解决证据问题。

  1993年人民大学学院硕士毕业,现任人民大学法学院讲师,在读博士生,是北京地石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主要著作有《企业涉外行为规范》、《消费者保护与赔偿》,曾参加编写《税法》、《市场管理法》等十几部人民大学教材。

  消费者在打官司时可以很好地利用政府行政行为的有利影响。

  谢建华:

  1994年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硕士,曾在北京市政府法制办工作,主持起草市政府的法律规章,是国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北京市实施办法》的主要起草人之一。现任北京京颐律师事务所律师,主要著作有《社会保障法概论》。

  通过日本法律或有关国际惯例来解决这次纠纷很难做到。

  李轩:

  1994年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系,诉讼法学研究生。北京市司法局工作后转到中央财经大学,现任法律系副主任,是北京国联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

  前期应该做哪些工作?

  刘家兴:证据问题是首要的。作为当事人应该将证据固定下来。证据固定的方式,最主要的是要靠我们国家的质量管理和质量监督部门来协助,以便认真地科学地确认产品本身的质量问题。

  杨立新:三菱案件的性质比较复杂,大体上有三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这个车有安全隐患,但还没有发生事故,我考虑这是一个合同责任问题,就是说三菱出售了这个产品,但这个产品的质量不符合要求,存在安全隐患,故存在违约责任;

  第二种情况是发生了交通事故,但事故伤害的不是车主,而是第三方,这应该属于侵权行为,这种侵权涉及产品责任问题,应当适用民法第220条;

  第三种情况车主本人受到了伤害,这也应该是一个责任的问题。国灰他是买卖关系的当事人,由于他买了有缺陷的商品,所以造成了自身的伤害。按照《合同法》第122条,在合同当事人由于产品缺陷造成当事人的损害,那么他可以按照违约的损害来请求,也可以按照侵权的损害来讲,究竟选择哪一种,受害人自己可以衡量。

  刘静:三菱事件从法律上来讲有两大类,一种是没有造成任何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害的,这是一个适用合同法的问题,另一种是消费者在使用三菱汽车的时候,他造成了自身的伤害或者是他人的伤害,那么这就是适用《民法通则》有关规定的侵权或者是《产品质量法》里有关产品缺陷造成人身损害的责任问题。

  三菱汽车的安全隐患是由于在汽车设计不当所致。设计缺陷可以从两个方面判断:一个是从消费者希望的标准上来看。汽车作为一个耐用消费品,它提供给用户使用,用户肯定希望它是一个合理的安全的状态。很显然存在安全隐患的车没有达到这种合理的希望标准;另外一个就是效用和风险标准。就是说你在设计这个产品的时候,你考虑没考虑产品的效用以及产品的风险有多大,这个比例是怎么样定的。三菱汽车由于设计上的不当没有能提供给消费者一个合理的安全的状态,从这方面来讲,它在法律上就存在着问题。对于这种情况各国的《产品责任法》都作了明确规定,且都是要负严格的责任的。

  谢建华:三菱事件由于国家商检局的介入而在性质上产生了变化,否则一切都还是个人行为。可见,政府的行政行为对民事法律的影响是很大的。在司法上应如何理解这些行政手段?我认为这些东西在打官司时都可以很好地利用,它们都是证据。另外,我们要认识到,合同责任分一般合同责任和消费合同责任两种,而这两种的责任程度是不同的,后者的责任更大些,要求也更严格些。

  不同的消费者该怎样打这场官司?

  刘家兴:从我们国家来讲,有代表人诉讼制度,可以由少数人起诉,由法院发布公告,有关人士一一登记,登记后一一选定代表,由代表人进行诉讼活动,其他有关人士者是当事人。

  另一种方法是:以地区为单位,譬如北京地区,可以共同起诉。这个办法的好处是:当地检验部门,当地法院查证很便利,当事人诉讼很方便,另外还可以解决一个实质问题,就是不同的当事人有不同的诉讼根据和不同的诉讼请求。但是作为法院来讲,要分成好多种类型。

  杨立新:由于三菱事件有三种不同的情况和性质,那么适用法律上也有不同的规定。对于目前没有发生损害的这种情况,由于这种损害还是潜在的,可以考虑用违约的这种责任来确定,可以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纯粹从合同上来制裁三菱公司。至于第二种和第三种情况,不管是侵权和违约的综合情况还是纯粹,我认为基本上可以按照侵权来处理,即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来要求赔偿。而且不一定单纯的就是要用《民法通则》,而这个问题上我们完全可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赔偿问题规定项目比《民法通则》119条的规定要宽得多。

  殷少平:目前三菱事件的解决与消费者的预期有很大差距,一个很大的原因是:汽车质量监督部门还没有行动起来。我认为国家质量监督部门应该对三菱车作一次全面检测,甚至可以请欧美专家参与,这样的检测结果就会显得更加客观。检测报告一旦做出来,将会对消费者的诉讼起到很大帮助,证据问题也就随之解决了。

  官司是在国内打还是在国外打好?

  刘家兴:因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是在国内,官司在国内打为好。不能因为国外赔偿高就要到国外去打。国外诉讼费用总体上要高得多。如果到日本去打,就要实行选定当事人制度,由中国消费者直接选定当事人。从我们国家来讲范围如此之广要集中意见恐怕不好办。

  杨立新:这是一种涉外案件,我们可以考虑按照国际司法的规定来适用一下《准据法》。利用《准据法》起码要把日本方面的赔偿问题搞清楚。总之在赔偿的问题上,我觉得不是一个太大的问题。如果有决心想让中国的受害者得到满意的赔偿,你去打根据肯定能找到。

  殷少平:美国的赔偿确实比我们高,但我们平时看到的也是一些极端的例子。譬如判通用汽车赔偿的49亿美元也不是消费者全部都能拿得到的。据我所知,在所有案例中,最高支付额也只有9千多万美元,汽车行业还没有这么多。所以我们一定不要有过高的心理预期。

  李轩:在我们国内法上没有规定或者是规定的不健全,能不能通过日本法律或者有关国际上的惯例来解决?我觉得很难做到。实体法的不足怎样通过程序法来解决?我还有一个顾虑,就是说《准据法》不仅会为我所用,也会由日本的法院来引用。你即使到日本去起诉,日本的法院再公正也完全有可能根据国际法的这个基本原则,援引中国的实体法律。

  赔偿数额将会怎么确定?

  刘家兴:赔偿问题是个事实的问题,但这个问题就要看证据了,应该根据具体的损伤程度而定。

  杨立新:赔偿的要求应该是不一样的,没有损害的你可以考虑合同的问题,有损害的,每个人的损害都不同,要想确定一个统一的标准也不合适。

  李轩:我认为消费者索赔的程度都是有限的,因为它受制于中国目前的实体法的规定。中国的实体法律尤其是在《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方面,这些年虽然有很多改进,但我们还是能看到一种潜在的影响,即有意无意的忽略弱势群体的权益。

  谢建华:三菱赔偿问题我认为应该在既定的法律体系内解决。即便如此,三菱也还是没有做到,三菱现在主要是修理,但设计不当的问题在修理后仍然存在,这对消费者的心理压力是非常大的,现在三菱车谁还敢很安心地坐着呀?

  夏军:到目前为止三菱仍然只是修理,但三菱的改进方案没有经过任何一个部门的鉴定,所以任何实际效果都不敢说。在安全隐患仍然存在的情况下,消费者仍然可以要求退车。至于消费者要求赔偿的问题,我个人认为不是有没有法的问题,而是法院敢不敢判的问题。

  三菱有没有欺诈?

  杨立新:凡是造成财产损害和人身损害的都不必去考虑惩罚性赔偿,因为它是一个侵权问题,而侵权没有惩罚性赔偿。但惩罚性的赔偿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当中关于合同方面可以考虑,合同当中考虑退款的时候,如有商品欺诈和服务欺诈问题可给予双倍赔偿。至于有没有构成商品欺诈,我认为比较悬。如果在他当初卖车的时候,他就知道这个车是坏的但他还是将它当成好车卖给你了,这种情况应当说是欺诈,可三菱车在原来出厂的时候并没有发现问题。

  李静:从各国的《产品责任法》来看,惩罚性赔偿在很多国家都存在,而我们国家在这块没有法律上的明确规定,所以在侵权的情况下不好实行。至于欺诈可不可以构成,我认为在故意的情况下可以认定它,在重大过错的情况下也可以构成。譬如去年三菱被罚就证明尽管它当初设计汽车上并没有故意,但在故意隐瞒上是有重大过错的,所以还是构成了一种欺诈。

  殷少平:算不算欺诈在购车时间上作一下区分很有必要。我们用户的购车时间大概是在1994年以后,我们现在所说的72000辆车,有一些是在去年9月份或10月份之前售出的,它不能算是欺诈。但是在这个时间之后销售的车,我认为是应该构成欺诈。

  李轩:按照我们目前的法律,解决不了潜在损害的赔偿问题。对精神赔偿我也不看好,即使我们可以提出,但根据现有的法律规定,精神索赔也是非常有限的。最高法院的一个负责人说,不鼓励过高的精神索赔,也不鼓励法院判出过高的精神索赔赔偿。

  现在打官司算不算晚?

  刘静:一般我们的产品诉讼法都规定了我们的诉讼时效就是两年,从受害人知道或应该知道权利受到侵害时开始算起。是设计上造成的而不是人为造成的,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最长的时效是10年。

  本报记者 桂俊松 整理


所属专题:三菱帕杰罗被禁事件
汽车论坛】【汽车聊天】【发表评论】【关闭窗口

相关文章
西藏三菱汽车“问题”依然未得到解决 三菱公司期望尽快解决湖南长沙陆慧女士事件
三菱含糊其辞没有诚意 律师称正在依法起诉 状告“三菱”--重庆第一张诉状递上法庭
三菱汽车公司表示不会推脱应负责任 三菱公司表示愿意按中国法律给予陆慧赔偿
受害者家属准备起诉“三菱” 国外汽车公司在中国的经历:三菱公司走“军转民”道路
新浪网嘉宾聊天:在"三菱"成为被告之后 今年“3.15”三菱帕杰罗引爆汽车质量投诉
三菱要检测肇事车 受害者家属准备起诉三菱 三菱事件一波三折 大众召回风平浪静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C) 1996 - 2004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