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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专家指点迷津:三菱汽车用户如何维权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3月6日 17:59 新华通讯社

  新华网北京3月6日电(记者丛亚平)三菱帕杰罗越野车事件东窗事发后,三菱汽车公司“挤牙膏”式的善后方式让中国消费者难以满意。在问题无法得到圆满解决的情况下,三菱问题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法律诉讼阶段。现在,许多消费者尤其是那些受害者都十分关心如何借助法律手段讨回公道。

  日前,法制日报、中国汽车报、北京青年报邀请十多位法律专家,就三菱事件的法律诉讼问题发表看法。许多专家认为:三菱问题于理于情于法,都对中国消费者有利。单从法律上来说,消费者也应该能讨回公道。我国的《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合同法》等法律为消费者提供了维权的武器;消费者、当事者、受害者、购买者完全可以根据我国法律所体现的维护公民、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内在精神争取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那么,消费者、受害者该如何依法保护合法权利呢?

  北京大学法律教授刘家兴提醒大家:对于三菱汽车存在的安全质量问题以及造成的损害,消费者、受害者如考虑用诉讼的方法来解决,首先要掌握证据,要及时把损害程度用证据的形式肯定下来,由质量监督或出入境检验部门、公安部门等进行检验。对众多起诉者,可以采用“代表诉讼制度”(类似于集团诉讼),可以有少数人向法院起诉,法院发出公告,受到类似损失的有关人员登记,大家再选出诉讼代表,其他人作为当事人,进行集团诉讼。还有另一种方法,是以地方为单位,搞“共同诉讼”;另外第三种方法,就是个人直接诉讼,根据各自造成损害的不同情况来提起诉讼。

  高检民庭庭长杨立新认为:首先应判定案件的性质,根据不同性质采用不同方法。对于三菱车的问题,《民法》适用的大体上有三种情况:一种情况是汽车有隐患,还没发生事故,这种应该是合同责任问题,你出售的产品质量不合要求,存在安全隐患,这种应是合同责任问题,等于三菱汽车公司违约了,负有违约责任;第二种是发生事故了,但事故伤害的不是买车的人,而是其他的人,撞了别的人,这应算是侵权,这种适用的法律是《民法》122条,产品责任的问题;还有一种情况是车主使用这车自己受伤或出了事故,这种情况应是责任并合问题,违约责任、侵权赔偿责任的集合,可参考《合同法》122条,可以按违约责任来追究三菱,也可以按侵权责任来追究,由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利益来选择。

  如何要求赔偿?可根据这三种不同的情况不同处理。对大部分目前还没有造成伤害,只是产品存在潜在损害的,这种情况可以追究生产企业、销售企业的的“违约”责任,用《合同法》第7章法律责任那章来解决。去年讨论东芝笔记本问题时,大家走进了一个误区,众人都注重强调日本公司是“侵权”,而在这个问题上美国能赔偿,在中国就不太好赔偿,因为中国的法律规定要求有一个实际的损害才予赔偿,而许多用户承受的是潜在的损害而不是实际的损害,这样日本公司就不理睬你的赔偿请求。但如果换一个角度,从合同责任来追究,从“违约”问题来追究,用户就可以要求通货、更换、或修理,也可以追究他的违约金,这些都有中国法律可以依据。对第三种情况,基本上可以按照“侵权”问题来处理,按民法通则来要求赔偿,财产损失按117条、人身损害按119条,来确实赔偿的数额。按中国法律《民法》可能赔偿的数额较低,可以考虑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因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赔偿问题规定项目比《民法通则》119条的规定要宽得多,可以此为依据扩大赔偿范围。

  程序上怎么来处理较好?如果只是潜在损害的,属合同违约问题,可以用“代表人诉讼”的办法,如果最后判决这种违约情况是对每个用户赔偿10万,那么每个用户可申请一下,每人就能得到10万赔偿。但对造成实际损害的,还是按个案来办比较好;有一些人受损害情况类似,也可采用“共同诉讼”,大家可以合并起来到法院起诉,作为共同原告,共同起诉;如果情况差别比较大,最好按个案处理,根据不同的情况来定。

  国家法官学院刘静博士指出:汽车作为一个耐用消费品,它提供给用户的,应该是一个合理的安全状态。三菱汽车由于设计上的不当没有能提供给消费者一个合理的安全状态,从这方面来讲,它在法律上就存在着问题。对于这种情况各国的《产品责任法》都作了明确规定,且都要求要负严格的责任,这是一个世界趋势。日本1994年制定的《制造物责任法》,我国1993年制定的《产品质量法》,对产品安全的责任都要求承担严格的责任。

  对三菱汽车问题,可以从买卖三菱汽车产品的合同的角度来处理,消费者造成自身伤害或造成他人的伤害,可以适用《民法》通则中“侵权”,或用《产品质量法》中关于产品“缺陷”的条款来对造成的伤害追究责任。三菱汽车产品被认定存在设计上的缺陷,是在设计时对设计方案没有进行更合理的规则造成的。日本94年制定了《制造物责任法》,这个法不是太强调制造者主观上的意图如何,而是强调你对消费者的造成的损害要承担的责任,对消费者的利益考虑得更多一些。从侵权角度讲,三菱汽车对消费者是负有严格责任的。

  对涉外诉讼这一块,如果从诉讼成本、诉讼经济角度看,还是由我国争取管辖权比较好,在适用法律上,法官可以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援引日本的《制造物责任法》,这样肯定在赔偿数额上会高一些。另外还有一个诉讼时效问题,有的车主可能买车好多年了,隐患目前还存在但没有爆发;或是隐患爆发了,但事故发生时不知道是由于三菱车设计失误造成的,以为是一般的交通肇事,就没有起诉。按产品责任法、民法规定,一般的诉讼时效是两年,但法律同时规定两年的诉讼时效,是指在当事人知道他的权利受到侵害时算起。过去发生事故时消费者、受害者并不知道是设计失误,现在通过媒体曝光,才知道不是由于自己的失误,诉讼时效应从现在知情后算起。

  刘静博士还谈到,许多国家都有对产品责任问题制定了惩罚性赔偿条款,但中国对产品责任没有制定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对保护消费者利益是不太有利的。

  谢静华律师认为:三菱事件由于国家商检局的介入而在性质上产生了变化,否则一切都还是个人行为。可见,政府的行政行为对民事法律的影响是很大的。在司法上应如何理解这些行政手段?政府提供的判定在打官司时都可以很好地利用,他们都是证据。另外要认识到,合同责任分一般合同责任和消费合同责任两种,而这两种的责任程度是不同的,后者的责任更大些,要求也更严格些。

  三菱赔偿问题应该在既定的法律体系内解决。即便如此,三菱也还是没有做到,三菱现在主要是修理,但设计不当的问题在修理后仍然存在,这对消费者的心理压力是非常大的,现在三菱车谁还敢很安心地坐着呀?

  夏军律师(去年底陆慧女士被刹车失灵的帕杰罗车撞伤至今在医院昏迷不醒,夏军现担任陆慧及家人的律师)提出:到目前为止三菱仍然只是修理,但三菱的改进方案没有经过任何一个部门的鉴定,所以任何实际效果都不敢说。在安全隐患仍然存在的情况下,消费者仍然可以要求退车。至于消费者要求赔偿的问题,我个人认为不是有没有法律依据的问题,而是法院敢不敢判的问题。

  律师殷少平认为:质量监督部门应帮助三菱用户解决证据问题。目前三菱事件的解决与消费者的预期有很大差距,一个很大的原因是:汽车质量监督部门还没有行动起来。国家质量监督部门应该对三菱车作一次全面检测,甚至可以请欧美专家参与,这样的检测结果就会显得更加客观。检测报告一旦做出来,将会对消费者的诉讼起到很大帮助,证据问题也就随之解决了。

  刘静还提出:各国的《产品责任法》对产品存在重要质量问题,都有明确的惩罚性赔偿规定,美国规定得尤其严厉。三菱汽车问题上,“欺诈”可不可以构成?我认为在故意的情况下可以认定它,在重大过错的情况下也可以认为构成。譬如去年发现三菱公司对顾客投诉问题隐瞒30多年,被政府发现了,作出了一些行政处理,这就可以证明主观上尽管它当初设计汽车上并没有故意,但在故意隐瞒上是有重大过错的,所以还是构成了一种欺诈。尤其是在今年2月9日公布国检局禁止进口三菱车公告之后销售的车,完全可以说是构成欺诈的。在对美国市场已经召回,对日本市场已经召回的情况下,它对中国用户隐瞒情况,这个时候就可以认定它已经存在对中国用户的欺诈行为。在时间上作一下区分对于中国消费者,特别是对那些还没有发生车辆损坏的消费者,意义是比较大的,因为他可能会获得双倍的赔偿。

  中央财经大学法律系李轩认为:在用户索赔的问题上,目前主要问题还不在司法程序上,而是在实体法上。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包括消法、产品质量法、甚至是宪法)对消费者利益的保护还是较弱的。所以立法界、司法界、舆论界应该重视这个问题,借助三菱这个案件,推动我国立法的进程,扩大公民权利的保护、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包括对弱势群体利益的保护,这才是最重要的。在我国现有立法条件下,还不能解决对潜在的危险性索赔问题,另外,我们还没有惩罚性赔偿的法律,对受害者的精神索赔上数额也很小。

  日本三菱汽车公司之所以敢于藐视中国的消费者,不是简单的歧视,而是因为他考虑到一旦出现问题在中国的风险是比较小的,如果三菱汽车公司在美国引起诉讼或集团诉讼,他在美国的风险和代价是非常高的,所以他们敢于藐视的不是中国人,而是中国的法律。如果中国的法律就这个问题作了很严格的规定,赔偿标准很高并且有惩罚性的赔偿手段,它是绝对不敢忽视中国的消费者的。希望通过这次事件,能大大推动我国的立法进程,更大程度上保护消费者权益,严厉惩罚忽视质量的企业及不负责任的行为。

  几位专家指出,三菱事件中的中国受害者的权益能否得到切实保护,关键看有关部门能否协助消费者搜集最权威的证据,法院能否本着为中国消费者负责的精神以法为本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对这次诉讼的成败显得十分重要。(完)


所属专题:三菱帕杰罗被禁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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