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00年10月份开始,我国有关方面与日本三菱公司进行了长达数月之久的接触,结果是三菱公司的“帕杰罗”V31、V33两款越野车被吊销了进口许可证。接下来的事,大家都知道,三菱进行了道歉,免费对两款车进行了维修,接着又召回了70辆其他牌子的汽车。然而,三菱的举动至今仍不能让消费者满意,这是为什么?在三菱宣称V73型不会出现制动故障后,陕西偏偏出现了这款车的事故,我们到底有没有能力认定生产方的责任?为什么在西方国家并不少见的汽车召回在我国却成为炒作的题材?
消费者应该了解汽车也可以双倍赔偿。
中国保护消费者基金会副会长、原国家工商管理局经济检查司司长牛鸿瑞认为,任何涉外案件的处理必须按照“属地原则”来进行,帕杰罗事件也必须按照中国的法律来处理。认为中国法律难以处理这类案件,或是认为发达国家的召回制度多么多么好,都是一种误解,也没有意义。
首先,帕杰罗事件与去年的东芝笔记本事件截然不同。后者仅存在瑕疵;前者则造成了事故。后者按照美国的法律将受到严厉的处罚,在我国却没有可援引的条文;前者则完全可以在中国起诉,并获得应得的赔偿。
其次,按照新修改的《质量法》,帕杰罗质量问题造成的事故在赔偿范围之内。新《质量法》的第29条规定,质量故障可以在生产过程中造成,也可以在设计过程中造成。帕杰罗是专门针对中国市场设计的产品,其制动管易磨损又是设计中出现的错误。因此,消费者完全可以用这一条起诉。
其三,也是最关键的,帕杰罗事件到底有没有欺诈行为的存在。如果有,并且得到了证实,消费者是可以要求双倍赔偿的。汽车在我国的使用历史不长,有不少消费者对汽车这样的大件商品怎样打官司还不了解,不相信汽车能双倍赔偿。实际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 “双倍赔偿”一条只规范行为,不规范标的物,无论这个东西是一块钱,还是六十万元。当然,法律是准绳,事实是依据,消费者要起诉帕杰罗有欺诈行为要有充足的证据。
牛会长还表示,消费者可以单独起诉;也可以要求销售商承担连带责任,先获得赔偿,再由销售商向三菱公司追偿。
车检需要独立,执法缺乏协调。
中国汽车技术中心的专家肯定地表示,帕杰罗的质量事故认定可以由该中心完成,而且这种认定是权威有效的。专家同时坦陈,进口车的质量认证目前还比较复杂,通常是商检局下达新车检验任务,技术中心出报告,商检局再核发许可证。而且,像帕杰罗这样的质量事故在新车早期检验时很难发现,因为新车主要是检验功能,比如大灯亮不亮、制动有没有等等,帕杰罗在报关时制动管没有滴漏现象,所以不会检验出来。
现在国家规定的两年五万公里的质量保证是由厂家来做的,而帕杰罗没有做过严格的路试,没有考虑中国的特殊道路情况,所以出现了一个幼稚而致命的错误。
权威人士还透露,由于类似帕杰罗的事件有逐渐增多的趋势,现行的质量检验体制已无法适应市场不断发展的需要,国家已责成经贸委、技术监督局和进出口商检局筹组一个单独机构负责进口产品的检验。可谓“亡羊补牢,未为迟也”。
有的专家还说,三菱公司在日本和美国无偿召回数十万辆车,惟独不在中国召回帕杰罗,这是因为中国市场份额小,人家不重视。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副理事长滕伯乐对此不赞同。他说,目前我国无论是引进的车型,还是合资生产的新车,都与国际最新水平相差不大,有些车型还与国际上同步推出,说明中国市场的潜力已被世界汽车界认可,因此市场大小之说未免牵强附会。
关于法律在解决帕杰罗事件中到底有没有把握时,滕伯乐强调关键是执法部门。现在处理汽车质量事件的各个部门都有相关法规,各自也都有监督权,特别是解释的权力,给消费者造成很多误导。一遇到这样的事件就会产生不必要的混乱。至于立法,主要的症结在汽车召回制度。但现在,这项制度还在研究之中,无法出台。
最近热播的电视剧《铁齿铜牙纪晓岚》中,有这么一句歌词,“说的都是理,唱的都是曲”。 专家对消费者说,应该维护自己的权利;企业对消费者说,我是真诚负责的。本来可以很快分清的事,却令消费者困惑不解。媒体纷纷来炒,可见问题出在环境上。消费者买车并不难,难在得不到最好的售后服务,得不到最强有力的权益保护,这就不仅仅是法律问题了。但愿帕杰罗这件事,能为营造一个成熟的、完善的、法制化的市场起到某种推动作用。(张?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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