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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菱依照中国的法律承担赔偿责任”是什么意思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3月2日 09:24 中国青年报

  日本三菱公司生产的帕杰罗部分型号越野车因刹车系统出现设计缺陷,导致中国用户的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中国用户向该公司提出了赔偿要求。现在,三菱公司终于出面公开道歉,并考虑依照中国的法律承担赔偿责任。

    那么,“依照中国的法律承担赔偿责任”是什么意思呢?

    我国《产品质量法》第41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一规定采用了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使生产者没有过错,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所谓缺陷,是指产品在设计、制造和指示上存在着不合理的危险。从中国的法律规定来看,生产者的产品存在缺陷是生产者承担产品责任的主要构成要件。但是,除此之外,如果产品的缺陷没有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是不是应当承担产品责任?如果消费者发现了三菱汽车上的设计缺陷,及时更换了刹车系统,当然会避免人身或财产损害,但是不是由此就不能追究三菱公司的民事责任了呢?如果我国产品质量法中所说的缺陷是承担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而且损害必须是已经发生了的,那么,许多三菱越野车的用户可能无法要求三菱公司承担产品责任。换句话说,三菱公司虽然承认自己的产品设计有缺陷,但在中国的现行法律背景下,无须承担产品责任。

    我们不妨设想一下,如果当初的法律规定,只要产品存在着缺陷,给消费者实际造成或可能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生产者就应当承担产品责任,三菱公司还会不会如此处理在中国销售的越野车质量问题?

    退一步分析,即使依照中国产品质量法规定,没有受到实际损害的消费者不能要求三菱公司承担产品责任,是不是三菱公司就可以免除所有的民事责任?假如将民事责任比做一个大房子,其中还有若干小房间,有的房间叫违约责任,有的房间叫侵权责任,产品责任是侵权责任的一种,是特殊的侵权责任,除此之外,还有一般的侵权责任。我们不能追究三菱公司的产品责任,并不意味着不能追究三菱公司的其他民事责任。我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而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规定: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的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这一规定实际上确立了生产者的四项义务,即说明义务、警示义务、报告义务、告知义务。对一般产品应当尽到说明的义务。对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一旦发现商品存在缺陷,即使正确使用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向行政部门报告,同时还应当告知消费者。这是中国法律对生产者作出的强制性规定。如果合同当事人违反了这一强制性的规定,应当确认合同无效。依照《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西方现代的产品“召回制度”,实际上已经包含了我国规定的报告义务和告知义务的内容。从某种意义上说,召回制度是合同无效制度中一个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是合同无效或当事人违约后产生的必然法律后果。三菱公司在向中国销售越野车时,已经知道刹车部件的设计存在着严重的缺陷,但并没有向中国的用户说明有关情况,特别是在其他国家因刹车设计缺陷而适用“召回制度”后,仍未告知中国用户有关情况,其违法的情形更为恶劣。换句话说,三菱公司在越野车的销售中,已经构成了欺诈,依照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可以考虑提出增加一倍的赔偿要求。

    作为一家知名的国际企业,三菱公司在经营中不但要遵守本国法律,还要遵守国际通行的货物买卖公约。根据国际间货物买卖的有关规定,商品销售应该具有“商销性”,也就是必须是可以销售的商品。刹车是汽车中最为关键的部件,如果刹车设计有问题,产品也就没有了“商销性”。将这样的产品在发展中国家推销无疑是谋财害命,所以三菱公司必须对自己的销售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本案中,我们不得不提到三菱公司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依照我国的产品质量法及其他相关法规,由于三菱公司在中国销售了不合格的产品,中国的行政执法部门有权对其进行行政处罚。我们期待有关行政机关作出反应。

    三菱事件的背后,有太多值得我们思索的内容。倘若我们的法律更为周全一些,倘若我们在法律适用中更为灵活一些,三菱事件或许不会拖延这么长的时间,此前的东芝事件或许会是另一种处理结果。在此案中人们将关注的目光更多地投入民事纠纷中,忽略了三菱公司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如果我们的行政机关在产品的准入阶段、在事故发生的初期能够及时地依照中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作出反应,中国的消费者提起民事诉讼的道路或许就不会如此漫长。

    (乔新生 )


所属专题:三菱帕杰罗被禁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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