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2月13日电(记者崔丽)三菱帕杰罗V31、V33越野车因存在严重安全质量隐患,被我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吊销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证之后,如一石激起千层浪。虽然三菱北京事务所表示立即对帕杰罗召回检修,并对V31、V33制动油管进行无偿检修、更换零部件,但中国消费者似乎并不买账。成都、上海等地消费者纷纷要求投诉,也有消费者表示要通过法律诉讼进行维权索赔。
那么遍布全国各地的三菱帕杰罗越野车消费者如何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索赔?对此,今天有关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均称,消费者对一事件可按法律程序提起集团诉讼。
据美国高特兄弟律师事务所北京办事处陶景洲律师介绍,此次三菱事件中,涉及消费者多达数十万人,且分布在不同地方,适宜采用集团诉讼的方法。中国法律对集团诉讼有相关规定。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诉讼标的是同一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据此规定,可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对于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的,可由法院发出公告,通知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向法院登记。
此外,在产品质量纠纷中,美国对于制造商不顾公共安全、无视消费者权利,恶意设计或制造足以危害消费者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为,可作惩罚性罚款,并要求被告支付精神抚慰金。陶景洲律师提供了发生在美国的一个判例:因美国通用公司汽车油箱设计缺陷而引发的一起产品质量纠纷案件中,美国宾西法尼亚州东区联邦地方法院于1993年裁决通用汽车公司付给约570万名集团成员每人1000美元的赔偿金,从而使生产商支付了总数达57亿美元之多的高额赔偿。
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李京生说,法律上虽有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集团诉讼掌握得比较严格,通常是作为一般共同诉讼来审理。一般共同诉讼主要有特定的诉讼主体,有确定的起诉人数,如二三十人或四五十人,限制在一定人数范围内;但集团诉讼则包括所有与这一案件相关的不确定人。一般共同诉讼的判决效力仅止于提起诉讼的当事人,其他相关人需再起诉,另外组成共同诉讼。而法院对于集团诉讼的判决,不仅对提起诉讼的这些消费者有法律效力,其他虽然没有登记,但事后知道此事而要求索赔的,也同样适用此判决。可以说,通过集团诉讼,只需一个判决就可以把整个案子全了了。
据了解,目前这种严格意义上的集团诉讼在国内还未有过。但有律师预言,中国加入WTO后,这类集团诉讼案应该会多起来,打跨国集团诉讼也会是一件很平常的事。
李京生律师说,具体到三菱帕杰罗这个事件,可由消费者代表向三菱公司在中国某一代理机构所在地或购车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要求法院按集团诉讼来审理。只要你是三菱帕杰罗的用户,就有资格参加诉讼,判决结果也对这些消费者普遍适用。
两位律师均认为,与东芝笔记本事件相比,三菱帕杰罗越野车的产品质量问题涉及到足以威胁消费者生命、财产安全,官司打起来有胜诉的可能性,生产厂家和经营者就该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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