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民周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时把人撞死,不但要赔偿家属损失,而且被法院判刑。他以车辆超过“国标”存在缺陷为由状告车厂,杭州市滨江区法院14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车辆生产单位承担30%的责任。
这辆车是周某2007年5月花2200元买的,2010年8月21日,他驾车与王某所骑的自行车发生碰撞,致王某死亡。经交警认定,周某被判承担主要过错责任,王某承担次要过错责任。经与王某家属协商,周某需赔偿对方27万元,他还被萧山区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经检验,肇事车辆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车通用技术条件》的规定,应属于“二轮电动机动车”。据此,周某将生产方杭州市某电动车生产企业告上法庭要求对方承担自己对王某的赔偿,以及支付精神损失费5万元,共32万元。
法院采信了萧山区质量计量检测中心认定涉案车辆为“二轮电动机动车”的检测结果,判处生产企业赔偿原告81000元即承担对王某家属30%的赔偿责任,没有支持原告的精神损失索赔要求。
被告方代理律师已表示要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