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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收费将规范 标准须公示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9月20日 09:31   京华时报 字号:

  本报讯(记者周宇)昨天,国家发改委联合交通运输部下发《关于规范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要求,各地要对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进行全面清理,统一规范收费项目,合理制定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指定救援机构。各级价格、交通运输部门对违规救援和乱收费行为要予以严厉处罚。

    >>处理事故车、故障车

  救援服务收费标准须公示

  【当前情况】 

  目前北京多数的救援公司只能拖轿车、小货等小型车,能拖20座以上的客运大巴、15吨以上货车的只有4家公司,出车费用1000元-3000元,每公里拖车费用30元-100元不等。此外,根据现场情况,还要另外加收吊车费3000元、卸车费2000元、等候费150元/小时。 

  【通知要求】 

  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工作由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统筹组织实施,具体工作主要由其建立的专职救援队伍承担。当事人也可以选择社会救援机构实施救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指定救援机构,也不得妨碍和阻止当事人委托的救援机构进场服务。 

  各地要对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进行全面清理。各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交通运输部门要在充分调研和成本监审的基础上,统一规范收费项目,合理制定收费标准。各地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要将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标准及救援电话等服务信息向社会公示。 

  通知明确,事故车辆要拖移至交管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故障车辆原则上拖移至最近的高速公路出口处或服务区,也可以拖移至当事人选择的其他停放地点,但不得强行拖移车辆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 

  停放拖移车辆的地点属于专用停车场地,需要收取停车费的,应执行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的统一规定。

  >>处理违法车

  交警拖车不收费

  【当前情况】 

  由交警认定的违法车辆进行拖车不收费。救援公司拖车,费用由车主与其协商。

  【通知要求】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拖移违法停放车辆,属于行政执法行为,不得向当事人收费,也不得指定社会救援机构实施拖移并收费。

(编辑: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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