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成都高新法院近日对一起发生在成都的“悍马”醉驾被控交通肇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进行公开宣判,被告人蒋佳君因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在案发后对被害人及其家属已履行了完全的民事赔偿义务并取得谅解,故法院一审依法酌情从轻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二年。
法院审理查明,去年4月26日,蒋佳君醉酒后驾驶新购未上牌的悍马越野汽车,撞上同向行使的一辆出租车,致一乘客和驾驶员受伤。之后其又继续驾车驶入相对方向车道与另一出租车对撞,致驾驶员和两位乘客受伤,驶回本车道后其又与一出租车尾部相撞。此后,被告继续驾车向前行驶,又将骑电动自行车的李某撞倒,随即再与一出租车发生剐蹭,后其仍未停车,逃离现场,被害人李某因头部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凌晨死亡。后经确认,被告共造成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两人轻伤、车辆损失5万余元的严重后果。
事发2小时后,蒋佳君被抓获,经检验确认,其血液乙醇浓度每百毫升为155.9毫克。
案发后,蒋佳君与死者、重伤者等被害人及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已赔偿91万余元。在审理两位轻伤者提起的刑附民诉讼中,经调解也达成协议,除已支付的医疗费等各4.8万余元外,又各赔偿二人18.5万元、19.5万元。
法院认为,蒋佳君作为取得驾驶资格近三年的成年人,明知醉酒驾车高度危险,却无视公共安全,醉酒驾车在人员较多、车流量较大的市内道路上高速行驶,与首辆出租车相撞后,置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及财产安全于不顾,继续驾车连续冲撞,造成一人死亡、多人受伤、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