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支持Flash
跳转到路径导航栏
跳转到正文内容

四川交警专项整治影响环境的交通违法行为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1月12日 16:02  新浪汽车综合

  1月12日,笔者从四川省公安厅交警总队获悉,为深化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为群众欢度节日提供一个畅通、优美的交通环境,即日起,四川省公安交警部门即日起在全省开展为期三个月的专项整治,强力整治驾驶人、乘车人向车外抛洒物品,货运车辆行驶时遗洒、飘散载运物,货车污垢(损)号牌或放大号以及车身反光标识,货车擅自加装货厢栏板、改变货厢尺寸,货车不按规定安装车辆号牌、未按规定喷涂放大号牌和粘贴车身反光标识等影响城乡环境和交通秩序的交通违法行为。

  首先,四川省公安交警部门要求各级公安交警要结合正在进行的公路客运交通安全隐患排查,采用多种渠道、多种方式、多种手段进行有针对性地交通安全宣传,特别是对建筑工地、货运场站,尽量做到一个不遗漏,消灭死角。与此同时,各级公安交警要通过摸排调查,掌握和确定重点单位、重点区域、重点路段和重点时段,严格管控措施,切实提高见警率、纠违率,对整治上述交通违法行为实行“零”容忍,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抽调优势警力,组织统一行动,每月不得少于三次,集中严查上述五类突出交通违法行为。

  其次,四川省公安交警部门要求各级公安交警要加强与城市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强化源头管理,落实主体责任;对运输货物易遗漏、洒落、飘散和污垢(损)号牌、放大号牌、车身反光标识、擅自加装货厢栏板的,要将安全防范措施责任落实到单位(企业)、车主或驾驶人;对货车实行“入城证”管理的城市,对多次被查处的,可采取发出整改通知书和取消其入城运输资格等措施;与此同时,各级公安交警要强化信息转递抄告,对驾驶人、乘车人向车外抛洒物品和货车遗洒、飘散载运物、污垢(损)号牌、放大号牌、车身反光标识和擅自加装货厢栏板等交通违法行为被查处(纠)2次以上,凡车主系部门或单位的,要将信息转递给其部门或单位,同时抄告当地政府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办公室,并建议适时进行通报。

  法律法规链接:

  (一)机动车载物行驶时遗洒、飘散载运物的(违法代码1112),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法》)第90条、四川省《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36条第5项罚款150-200元并记1分;

  机动车驾驶人向车外抛洒物品的,依据前款处罚(违法代码1112),有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同时依据《道法》第90条、《实施办法》第34条第11项罚款50-100元并记2分;

  乘车人向车外抛洒物品的(违法代码3022),依据《道法》第89条、《实施办法》第32条第7项罚款50元。

  (二)货车故意遮挡、污损或不按规定安装车辆号牌的(违法代码1614、1615、1616),依据《道法》第95条第2款、第90条、《实施办法》第35条第1项罚款100-150元并记6分。

  (三)货车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违法代码1087),依据公安部102号令第48条罚款500元,并责令恢复原状。

  (四)货车未按规定粘贴车身反光标识的(违法代码1083),依据公安部102号令第47条第1款第3项罚款200元。

  (五)重型、中型货车及其挂车未按规定喷涂放大的牌号或放大的牌号不清晰的(违法代码5038),依据《道法》第90条、公安部102号令第47条第1项罚款20-200元。

  (卢学民)

(编辑:王延东)
看完该新闻后,你的评价是:查看更多枪稿雷文>>

支  持

好文章

枪  稿

雷  人

无  语

标题党
Powered By Google

网友评论 更多评论

已有 _COUNT_位网友发表评论  
登录名: 密码:

交通安全专题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10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