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法院审结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法院判决事故肇事者及好意搭朋友一程的车主共同赔偿原告损失的70%。
据了解,李某与刘某在参加完一次聚会后,李某主动向刘某提出搭乘要求,随后刘某在驾驶该车的过程中发生车辆侧翻,造成乘车人李某重伤,并在诉讼过程中死亡。在事故发生时,事故责任人为抢救伤者未能及时报警,而致事故责任不能认定。
法院审理认为,死者李某无偿搭乘刘某驾驶的车辆,属好意同乘,这其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刘某同样适用无过错责任。鉴于搭载者是好意为搭乘人提供便利,根据公平原则,应适当减轻驾驶者的赔偿责任。而对车辆出借人和借用人都是运行支配者,同时也是运行利益归属者。所以本案肇事车辆所有者王某与借用车辆的刘某对此次事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原告无证据证明李某的死亡与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故对其请求的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损害赔偿金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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