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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驾车撞人致残 庭审现场搬进交警大队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9月26日 10:44  成都商报

  酒后开摩托,将路边行人撞成10级伤残。昨日上午,金堂法院将这起交通事故案件的庭审现场搬进金堂县交警大队,在这里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原告王丽(化名)起诉称,今年4月28日晚,被告梁军(化名)驾驶一辆二轮摩托车行至金乐路时,将同向前方的行人王丽撞伤。王丽伤好出院后,经鉴定,伤残等级为10级。金堂县交警大队认定,被告梁军对此次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事发后,被告向原告赔偿了5000余元,但双方因无法对赔偿费用达成一致,王丽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伤残金、生活补助费等共计4万余元,并赔偿精神抚慰金6000元。王丽将保险公司列为第三人,要求判保险公司在承保范围内赔偿原告各项费用。

  昨日庭审时,法官调查清楚,肇事司机梁军事发时是酒后驾驶摩托车。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责任,赔偿伤者经济损失4万余元,而被告肇事司机则支付700余元。金堂法院的法官说,将法庭搬进交警大队,可以充分发挥与交警队的联动作用,正确引导当事人分清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的认定。

(编辑:刘妮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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