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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逃命”被判危害公共安全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8月13日 07:12  京华时报

  本报讯(记者王丽娜)司机谢某与他人驾驶的车发生剐蹭,为了躲避对方的殴打和追逐,谢某在高速路上“狂奔逃命”,又与多辆无辜的车碰撞、剐蹭。昨天上午,顺义法院认定谢某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追打谢某的3个人分别被判3年半。 

  去年11月6日下午,27岁的谢某驾驶一辆小货车,行驶至后沙峪地区京承高速附近的一座桥下时,与捷达车司机赵某发生剐蹭。谢某停下车,拿出手机准备报警,被捷达车司机赵某阻止和殴打。 

  谢某称,因为害怕,他爬上车后,赶紧开车驶离。捷达车司机不甘心,还叫上另外两个开车的朋友,在京承高速上追赶他,反复别他的车,他的车门玻璃都被撞碎。为了躲避追赶,“我的车在高速路上达到最快速度”。 

  谢某称:“我心里害怕,就一直往前开,对方别我,我就撞对方。”在来广营收费站口,谢某被对方截住一阵殴打,车被砸坏。 

  谢某和赵某等人上演的生死时速,导致多辆过往车辆被剐蹭、碰撞。3辆无辜的汽车损毁经济损失达1.4万余元,并导致来广营收费站隔离墩移位,造成拥堵。 

  谢某和赵某等4人在法院受审,均被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庭审中,谢某辩称他是出于自卫和紧急避险,没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他的辩护人为他作无罪辩护。 

  昨天,法院宣判后,谢某当庭表示对判决不满,将上诉。

  ■法官释案

  避险行为超过必要限度

  承办法官赵仁洋说,虽然在事发的起因上,谢某为了避险才驾车逃跑,是受害者。但谢某为了避免自己的人身权利免遭危险,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超过了必要的限度,他在供述中称“只要是挡他的车,他就撞”,属于避险不当,已危及到公共安全。 

  另外,他明知自己的行为会给不确定的人群造成伤害,有主观上的故意,因此指控罪名成立。

(编辑:EiY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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