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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变法规 车企拒不召回可吊销执照

http://auto.sina.com.cn   2012年10月31日 09:31   京华时报  冷宇 孙乾 钱卫华 字号:

  京华时报讯(记者冷宇 孙乾 钱卫华)10月30日,中国政府网正式公布《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条例于10月10日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这意味着中国汽车召回制度从部门规章“升级”为法规。新条例加大了对于拒不召回的车企的惩罚力度,罚单可开到千万级别。 

  新规处罚更严厉 

  新条例将汽车召回管理由部门规章提升至法规,不仅提高了罚款金额,还增加了吊销行政许可等处罚措施。 

  条例将罚款金额分别从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和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分别提高到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和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此外条例还规定,生产者或经营者出现“未停止生产、销售或者进口缺陷汽车产品的”、“生产者经责令召回拒不召回的”,将被处缺陷汽车产品货值金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吊销有关许可。 

  这就意味着,如果按照10%的最高限额对违法企业处罚,假设均价10万元的乘用车,缺陷车型销量为1000辆,企业将被处以1000万元的高额罚款。 

  国务院法制办、质检总局负责人表示,此前对违法行为处罚过低,尤其是管理规定作为部门规章,受立法层级低的限制,对隐瞒汽车产品缺陷、不实施召回等违法行为的处罚最高为3万元罚款,威慑力明显不足,影响召回制度的有效实施。 

  召回程序更完善 

  条例还完善了的召回程序,包括召回的启动、实施和报告程序。条例首先明确了召回启动程序,规定生产者获知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的或者国家质检部门调查认为存在缺陷的,应立即组织调查分析,确认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进口,并实施召回。其次,条例规定生产者实施召回,应当按照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的规定制定召回计划实施召回,而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对召回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并组织与生产者无利害关系的专家对生产者消除缺陷的效果进行评估。之后,企业要按规提交报告。

  ■专家观点

  监管还需完善

  汽车分析师贾新光认为,虽然新条例加大了惩罚力度,但是对于执行、监管的相关细节并不明确。他表示,美国、日本每年汽车召回数量远超过其销量,但中国去年召回汽车数量不足总销量的十分之一,这就是因为监管不够。 

  他认为对于汽车产品质量的监管只靠消费者投诉不够,应该建立完备的监管系统,这其中包括信息分享系统、投诉处理系统、事故分析系统等内容缺一不可。他举例说,在国外有很权威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每年会对汽车进行碰撞等检测,这会给政府提供数据和信息,而美国会对全国汽车事故进行分析。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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