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市公车公然超标 源于监管不达标
最近,安徽宣城市宣州区民政局在采购一辆公车。按规定,其采购公车标准不能超过25万元,而正在采购中的这辆车却要近40万元!对此,有关人员说是工作需要,因为当地路况不好。(《江淮晨报》1月19日)
采购公车超标一事,从程序来讲是公开透明的,正因如此,才带给外界更多思索——本应见不得光的东西为何在阳光下招摇?其实,这不是阳光的问题,而是丑恶现象借助一个中间环节,让阳光变得不再那么猛烈,这个中间环节就是疲软的监管。
2008年1月,宣城市就下发文件,要求市直机关公务车辆价格在25万元以内。而宣州区民政局采购近40万元的车,其前期畅通无阻的决定,中间毫不避讳的公开,事后冠冕堂皇的解释,都显示了民政局及其相关人员不守规定、不惧监管、不顾舆论等方面的意识与行动已经严重“超标”,而这正意味着相关监督管理根本就不达标。
如果监管不是效率低下、形同虚设,超标购车的决定就不会如此通行无阻,买车需要真金白银,监管方连如此明显的超额资金都不闻不问,监管的惰性与迟钝令人惊叹。也正因监管无力,才造成了超标行为宛如穿了铁布衫,敢于直面社会——看,我公开,我走程序,我接受监管;其结论就是,我一点都没有错。
高层对公车配备使用的重视,对制止违规行为的决心是毋庸置疑的,问题是,“徒法不足以自行”,不解决监管不达标的问题,规定依旧难以发挥作用。事实上,我国公车治理16年来,违规配车、公车私用等却愈演愈烈,与一直以来的监管不达标有着莫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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