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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利集团:关于希比利案件的案件说明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8月18日 15:55   新浪汽车综合 字号:

  关于希比利案件的案件说明:

  希比利汽车出口(北京)有限责任公司诉上海吉利美嘉峰国际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经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一审和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审理,已于2010年4月22日作出终审判决,两级法院均支持了吉利美嘉峰的诉讼主张,均判决上海吉利美嘉峰国际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只需向希比利汽车出口(北京)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居间合同报酬80.459693万元,而不是希比利所诉求的862.98万元的诉讼主张。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2208万元,根据公平原则按比例由希比利负担6.0362万元,由吉利美嘉峰负担1.1846万元。

  此案中,双方的讼争焦点在于双方对佣金计算方式中 的“前3份贸易合同”在法律上的理解不一致:

  希比利公司认为吉利美嘉峰与海外客户(红龙公司)签订的框架协议是唯一的一份贸易协议,该协议意向性金额估计为5年15亿美元,佣金金额应根据该框架协议下实际出口汽车总量来计算;吉利美嘉峰则认为该框架协议只是吉利与海外客户的意向性协议,协议中缺少交易数量等有效合同所必须具备的法定必备条款,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意义上的有效合同,不能作为佣金计算的依据,而应以根据该框架协议原则性约定另行签署的其他3份具体贸易合同中的金额作为佣金的计算依据。

  两级法院审理后,均支持了吉利美嘉峰的答辩意见,佣金金额应按照根据框架协议签订的前3份贸易合同的总金额计算,即佣金金额为80.459693万元。

  根据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做出的二审终审判决,吉利美嘉峰公司已于2010年5月10日向希比利公司支付了经终审判决确定的全部居间合同报酬,吉利美嘉峰已完全履行了法院终审判决规定的全部法律义务。

  另外,在该报道末尾,希比利公司引用的终止合同协议书的内容并不完整,只片面引用了部分条款,这种以偏概全、弄虚作假的行为给吉利集团造成了很大的负面影响。真实的终止合同协议书条款应该是“乙方收到甲方汇款后,2007年6月16日签署的《佣金合同》自动终止,双方互相不再向对方主张任何权利,承担任何义务”,而希比利公司在媒体报道中引用的终止合同协议书则是“双方经友好协商,现决定终止双方于2007年6月16日签署的《佣金合同》,互不承担任何责任”。该错误引用和不实报道故意忽略了终止合同的前提,即乙方收到甲方汇款。因此,所有据此而得出的所谓“骗局”都背离了客观事实真相,严重损害了吉利集团的商誉。

  该案已经法院一审、二审并终审判决吉利美嘉峰胜诉,对原被告双方都具有不可辨驳的最终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两审终审制”和“一事不二审”的原则,如已有一个生效判决,则任何生效判决中的任何一方都不得再另行提起任何形式的起诉、上诉等法律救济。显然,此案被告希比利公司在看到通过正当法律途径无法达到目的的情况下,采取了无视终审法院的终审判决,对媒体歪曲案件基本事实的做法,以图达到影响生效判决执行的效果,侵犯了吉利的合法权益,吉利将保留追求其法律责任、维护国家法院判决的权威性、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权利。

(编辑:路宁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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