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景芝
这里的“第三者”,是指机动车辆保险合同当事人以外的他人。在保险合同中,一方是保险人(即保险公司),另一方是被保险人,两者以外的第三方就是第三者。通俗地说,除了保险公司、投保人及其家人、本车驾驶员及其家人、坐在车上的人员外,其余都是第三者。
条款规定:被保险机动车造成下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均不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被保险机动车本车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为使读者直观地理解谁是“第三者”,可用实际案例解读。
第一,驾驶员永远不可能是第三者。小季受雇给王老板开大货车,在一路段转弯时后轮滑下了路基。他下车到车后查看,被突然后移的货车压断了腿。由于医疗费较高,王老板在向保险公司以三者险索赔时被拒绝。保险公司只以车上人员责任险的有限限额给予了赔付。
第二,车上人员不属于第三者,但下车之后就成为了第三者(驾驶员及被保险人除外)。刘某驾驶中巴从事从县城跑乡镇的客运,驶至一路边西瓜摊时,驾驶员刘某及三位乘客下车买瓜,其余乘客在车上等候。没想到的是,未曾拉紧手刹的汽车溜车滑入路边沟底,撞伤了一位正在挑瓜的乘客,摔伤了3位车内乘客。索赔时,保险公司以车内三位乘客不是第三者为由给予拒赔,但对在车下挑瓜被撞伤的乘客,则给予了赔付。
第三,家庭成员不属于第三者。张先生一次与朋友喝酒后,不敢再驾车,便由驾驶技术不够熟练的妻子将车开回。妻子在将车倒进院门时,不小心撞掉了大门,而倒地的大门又砸伤了自己8岁的儿子。考虑到这是由同一起事故造成的损失,张先生提出索赔。但保险公司只赔偿了大门损失,而拒绝赔偿儿子的医疗费。
在这里,家庭成员的定义很有讲究。是否是家庭成员并非看有无血缘关系以及是否生活在一起,而是看“经济是否独立”。凡经济不独立的,视为家庭成员(包括养子、养女);而分立门户、经济独立的则视为第三者。如果是兄弟姐妹,没有分家立业前不算第三者,一旦分家立业,自己成为一个独立的经济主体,就是完全意义上的第三者了。对于单位投保来说,则重点看是否独立核算,如果不是独立核算,就不是第三者,如果相互独立核算,则互为第三者,如公交公司内部独立核算的车队之间就应互为第三者。
(本栏目作者为山东交通学院教授、汽车保险研究专家)
在汽车保险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险种中,谁是“第三者”?这一看似简单的问题,却让许多人存在模糊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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