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高晨)昨天,央行网站公布了央行和银监会联合制定的《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允许符合条件的金融租赁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发行金融债券,并明确规定了申请发行金融债券的具体条件。《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公告》,金融租赁公司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汽车金融公司注册资本金不低于8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要求两者资产质量良好,最近1年不良资产率低于行业平均水平,资产损失准备计提充足;要求两者经营状况良好,最近3年连续盈利,最近1年利润率不低于行业平均水平,且有稳定的盈利预期。同时要求金融租赁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发行金融债券后,资本充足率均应不低于8%。
来自央行的数据显示,截至2009年7月底,我国共有金融租赁公司12家,资产总额达1081亿元。汽车金融公司10家,资产总额为378亿元。允许汽车金融公司发债,有利于拓宽其融资渠道,推动汽车消费信贷业务开展,进而促进扩大国内汽车消费需求,支持汽车产业振兴。
央行表示,允许金融租赁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发行金融债券,是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稳步扩大发债主体的范围、加快债券市场发展的重要步骤。金融租赁公司主要通过出租生产设备等方式为承租人提供融资支持,中小企业是其重要服务对象。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赵锡军表示,央行和银监会联合发文准许金融租赁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发行金融债券,本质上看,目的是为了拓宽两者的资金来源,刺激消费和投资。对于发债的门槛,赵锡军表示,监管当局必须要对两者的资本金等指标作出规范,用以证明公司的实力和偿还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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