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驾车与执勤车相撞 车主不服处罚告状被驳回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08日 15:36 法制晚报 | |||||||||||||||||||
酒后驾车与执勤车相撞 在接受处理时还损坏警车内部设施 被处以行政拘留 不服处罚告公安被驳回 此为《治安管理处罚法》实施以来法院首次对使用该法引发的纠纷作出判决 本报讯 (记者王巍 通讯员王丽) 酒后驾车的陈某因与执勤警车相撞,并损坏警车内
据了解,这是《治安管理处罚法》实施以来,本市法院首次对行政单位适用该法对公民进行处罚而引发的纠纷作出的判决。 陈某起诉表示,2006年3月5日晚,自己驾车经大慧寺东口路口,由西向东行至人行横道中心处时,与一辆警车发生碰撞,随后与驾驶该警车的警察发生口角。第二天,海淀分局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决定给予陈某行政拘留7天的处罚。 陈某认为,在此事件中海淀分局存在以下违法行为:处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当事民警蓄意制造假相,致使普通的交通违章行为演变成寻衅滋事的行政处罚,从而严重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据此,陈某请求法院撤销海淀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海淀公安分局认为,警方作出的处罚决定,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请求法院予以维持。 法院审理 证据不足驳回诉讼请求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3月5日晚上9点左右,酒后驾车的陈某将停在前方避让行人的巡逻警车左前小灯踹裂。后陈某坐上该警车的驾驶座,并将该警车方向盘下储物盒掰坏。 事发当日,海淀分局将此案以“寻衅滋事”为案由受理。3月6日,海淀分局对陈某作出行政拘留7天的行政处罚。法院认为,海淀分局在对陈某寻衅滋事事实进行审查并进行处罚的过程中,除取得了当事民警董某、强某书写的“到案经过”外,还取得了对陈某、董某、强某等人的询问笔录。 以上证据结合海淀分局提供的汽车修理站维修单以及被损物品照片,已经形成了证据链条,彼此之间可以相互印证,共同证明陈某寻衅滋事、任意损毁公私财物的事实,但陈某不能提供有关海淀分局认定事实错误的确切证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