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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须贴交强险标志 7月1日后未投险不得上路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17日 09:25  北京晨报

  晨报讯(记者 李隽琼)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交强险)标志昨天亮相。中国保监会昨天发出《关于规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证和标志管理的通知》,《通知》对交强险标志做出了具体描述,并对其使用要求作出具体说明。

  交强险是我国第一个法定强制保险,7月1日之后没有投保该险种的机动车不得上路。《通知》说,交强险单证分为交强险保险单、交强险定额保险单和交强险批单。除摩托车和农用拖拉机可以使用交强险定额保险单外,其他投保车辆必须使用交强险保险单。它的三类单据都由正本和副本组成,正本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留存。

  交强险标志分为内置型和便携型两种。交强险单证和交强险标志有关内容不得涂改,否则无效;在公安交管部门注册登记或检验机动车等时,将“公安交管部门留存联”交公安交管部门留存。

  该单证标志如果发生损毁或者遗失,应向保险公司申请补办。保险公司在收到补办申请及报失认定证明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被保险人申请的审核,并补发相应的交强险单证或交强险标志。 如何使用交强险标志

  具有前挡风玻璃的投保车辆应使用内置型保险标志。内置型交强险标志的形状为椭圆形,长为88毫米、宽为75毫米。正面涂胶,使用时将正面张贴在机动车前挡风玻璃处。

  不具有前挡风玻璃的投保车辆应使用便携型保险标志。便携型交强险标志的形状为长方形,长为90毫米,宽为60毫米,四角为圆角,使用时可方便地放置到行驶证或驾驶证中。

   

(编辑:王延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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