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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保险的要素与特征(2)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19日 14:57  人民交通出版社

  (三)损失赔付是保险成立的功能

  保险的功能并非消灭危险。危险是客观存在的。从严格意义上说,保险本身也不可能消灭危险。虽然,在实际生活中,人们往往习惯将投保行为称之为“买保险”,将投保人缴纳保险费,与保险人确立保险合同关系称之为“付出一笔代价买进一个安全”,但谁都明白,投保人向保险公司缴了保险费,并非真正买到了一个安全;签订了保险合同,也不意味着此生保险公司就能保证被保险人不出事故。“买保险”、“花钱买安全”一类说法,其确切含义应该是:第一,投了保,由于双方当事人采取了切实有效的安全措施,加强了防灾能力,因而被保险人的安全会更有保障;第二,投了保,缴纳了保险费,在保险有效期间内,即使发生了意外事故,按照约定也会得到相应的损失补偿,迅速恢复原有的经济状况。事实上,投保 人支付一笔代价(保险费)后,他所买到的只是一个机会,即将来发生保险事故时可能获得补偿的机会,而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安全。由此可见,保险的直接功能就是补偿被保险人因意外所受的经济损失,如果投保人在投保后仅仅买到一个观念上的安全,危险事故发生时得不到相应的补偿,是不会有人愿意花钱去买一个毫无实际意义的观念上的安全的。

  当然,人们花钱买保险,并不希望危险事故在其身上发生。对于每个投保人来说,宁可经常接受微小数目的损失,却不愿意在较长时间内遭受一次巨大的损失。所谓“经常微小数额”的损失,亦即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安然无恙,他所缴纳的保险费无疑是一种代价。从这一意义也可以说,投保人这一期间的安全是花钱“买”来的。

  应该注意的是,在损失赔付功能上,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并不完全一致。其原因就在于: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不同。财产保险的标的是财产或与财产有关的利益,这是能够用货币来准确衡量其价值的;当危险事故发生时,当然也能够用货币来准确衡量其损失额。

  保险的直接功能是经济补偿。因此,财产保险除定值保险等个别例外,其损失赔偿均应遵循补偿原则,即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给予被保险人的经济赔偿恰好填补被保险人因遭受保险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赔偿金额不应少于或多于实际损失。少于实际损失,说明被保险人的损失没有得到完全的填补;多于实际损失,则会造成被保险人的不当得利,这是有悖于保险制度本身的。

  人身保险的标的是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是无法用货币来衡量的。

  当发生保险事故时,究竟给被保险人造成多少损失,也难于用货币来准确衡量。因此,人身保险一般采用定额方式,一旦发生保险事故,则按合同约定的金额给付。人身保险的给付不适用保险法上的补偿原则。人身保险不适用补偿原则,并不意味着其给付不具有补偿性。人的死亡和伤残固然无法用金钱补回来,但人的死亡和伤残,其后果不仅是一个生命的结束或健康受到伤害,而且由此还必然给其亲人或本人带来直接的经济损失。换言之,危险事件在人身上可能造成的损害是两层意义上的损害,即人身损害和经济损害。人身保险的给付虽然不能填补前者却可以填补后者。因此,人身保险仍然具有补偿的性质。否认这种补偿性进而否认人身保险的经济功能是不对的。

  二、汽车保险的特征

  汽车保险的基本特征,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

  1. 保险标的出险率较高

  汽车是陆地的主要交通工具。由于其经常处于运动状态,总是载着人或货物不断地从一个地方开往另一个地方,很容易发生碰撞及其意外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由于车辆数量的迅速增加,一些国家交通设施及管理水平跟不上车辆的发展速度,再加上驾驶人的疏忽、过失等人为原因,交通事故发生频繁,汽车出险率较高。

  2. 业务量大,投保率高

  由于汽车出险率较高,汽车的所有者需要以保险方式转嫁风险。各国政府在不断改善交通设施,严格制定交通规章的同时,为了保障受害人的利益,对第三者责任保险实施强制保险。

  保险人为适应投保人转嫁风险的不同需要,为被保险人提供了更全面的保障,在开展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基础上,推出了一系列附加险,使汽车保险成为财产保险中业务量较大,投保率较高的一个险种。

  3. 扩大保险利益

  汽车保险中,针对汽车的所有者与使用者不同的特点,汽车保险条款一般规定:不仅被保险人本人使用车辆时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要承担赔偿责任,而且凡是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使用车辆时,也视为其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如果发生保险单上约定的事故,保险人同样要承担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须说明汽车保险的规定以“从车”为主,凡经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驾驶被保险人的汽车造成保险事故的损失,保险人须对被保险人负赔偿责任。

  此规定是为了对被保险人提供更充分的保障,并非违背保险利益原则。但如果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将保险车辆转卖、转让、赠送他人,被保险人应当书面通知保险人并申请办理批改。否则,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4. 被保险人自负责任与无赔款优待

  为了促使被保险人注意维护、养护车辆,使其保持安全行驶技术状态,并督促驾驶人注意安全行车,以减少交通事故,保险合同上一般规定:驾驶人在交通事故中所负责任,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实行绝对免赔率;保险车辆在保险期限内无赔款,续保时可以按保险费的一定比例享受无赔款优待。以上两项规定,虽然分别是对被保险人的惩罚和优待,但要达到的目的是一致的。

  汽车保险具有广泛性、差异性、保险标的可流动性、出险频率高等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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