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章信息究竟应由驾驶者自己主动查询,还是由交警管理部门主动告知?如果应由交警管理部门主动告知,而未告知,交警管理部门是否应承担责任?不少新车主都有这样的疑问。
广东天胜律师事务所的熊浩先生认为,调整道路交通秩序关系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对这些问题没有明确的规定。由于交警管理部门对驾驶者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属于行政处罚范畴,因此《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可以作为解决这些问题的法律依据。
《行政处罚法》第5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交警管理部门执法的目的是通过处罚,教育驾驶者遵守交通法规,从而形成一个良好的交通秩序。交警管理部门对违章的处罚,必须要履行告知义务,只有这样,违章执罚才更加完善、违章司机才能够适时接受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40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交警部门要依照《行政处罚法》向驾驶者送达违章通知,送达的具体做法应当遵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送达制度。
依据行政法理论,行政不作为由三个要件构成,即“法定的作为义务”、“履行义务的可能性”和“履行义务的必要性”。交警管理部门负有送达违章通知书的义务,这是《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法定作为义务。并且交警管理部门通过掌握的驾驶者信息,是能够将违章通知书送达到违章者手中的,不存在不能履行的可能性。如果交警管理部门未及时向违章者送达违章通知书,使违章者因不知情而拖延了接受处罚的时间,从而受到更严重的处罚或损失,那么交警管理部门的这种不作为可能构成行政不作为,依法应承担一定的行政责任。
然而法律理论与法律具体规定存在一定的差异。依据《行政诉讼法》第11条对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范围规定,以行政不作为提起诉讼,必须是“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履行。”因此违章者并不能因交警管理机构未送达违章通知书,而以行政不作为对其提起行政诉讼。
但是如果违章的驾驶者因为交警管理部门的这种不作为形式的“作为”遭受严重损失,可以依据《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唐小明、易秋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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