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读者询问,听说即将施行《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对第三者责任保险有些新的规定,是不是这样。
在新《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对于第三者责任保险有些新的规定,在实践中可能会带来比较大的争议和矛盾。
例如,第七十五条规定,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这些规定与实践业务操作有很大的出入,因为第三者责任险以被保险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为实际赔偿额,并不一定等于保险责任限额。例如一个人投保十万元的第三者责任保险,结果开车伤人,造成他人损失12万元,但假如他人也有过错,投保者只需承担一半的损失即6万元,保险公司就只赔这6万元即可,而并不需要赔偿10万元。
问题出现了,如果一个人违章强行穿越马路,被车撞了,抢救费就要6万元,其他损失4万元,假设这种情况下驾驶员只应该承担10%责任,其投保的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为10万元,保险公司应该怎么赔偿呢。按照保险合同条款的规定,保险公司只要赔偿1万元就可以了。但是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似乎得赔偿10万元。这样的案例,此后必然大量出现。
对此我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强调保护受害人,强调保险的社会效果。事故发生后,伤员的抢救过程极度紧张、匆忙,根本没有可能认认真真地先评判责任归属再去救治伤员,那么抢救费用怎么分担?干脆就先让保险公司负担,保险公司把保险金额范围的抢救费用先拿出来救命,等到将来人安全了,责任也判定清楚了,如果抢救费用多于保险公司应当赔偿的保险金,保险公司可以向被救者追偿。
而对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则只能理解为保险公司在责任保险的限额内,根据被保险人实际承担的民事责任,确定保险金。即便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重大损失,但是该车辆方并不承担太多责任,那么保险公司也只赔偿相应很少部分,而不是按照责任保险限额全部赔偿。
郭玉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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