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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场内丢了包想打官司能赢吗?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5日 11:40  深圳商报

  宝安区松岗街道章先生问:前几天中午,我和几个朋友乘着一辆面包车到宝安区某酒店吃饭,面包车停在酒店停车场上,看车人收了5元钱看车费。由于嫌拿包太麻烦,我当时把皮包放在车内。没想到等吃完饭出来,发现车窗玻璃被人敲碎,放在座位上的皮包被小偷偷走了。由于包内有手机及商务通等物品,里面储存着很多客户的资料,自己感到既气愤又着急。原以为发生了这样的事情酒店停车场会给他一个说法,但他等了几天,酒店停车场始终没有给任何说法。如果是免费停车场也就算了,但看车人既然收了钱,就应该对车子的安全负责,不然还看什么车呢?请问律师,这种情况我该如何办呢?深圳市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光

  随着近年来私家车大举进入寻常百姓家,有着章先生这样遭遇的人越来越多,因此从法律的角度对类似的民事纠纷进行阐述解析很有必要。

  从我们日常接触到的同类案例看,在发生此类纠纷后,许多停车场往往会以“本停车场只提供停车场地,所收停车费仅属场地使用费,车场不承担保管之责”为由来拒绝赔偿。这种说法显然缺乏法律依据。依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有关法律的相关规定,消费者将车开进停车场停放,并按照规定交了相应的停车费用,经营者也向消费者提供了法定的缴费凭证,那么,这表明双方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保管合同,当事双方都应严格履行保管合同的权利和义务。按照《消法》规定,停车场的经营者负有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的义务。所以停车场应该给消费者车内被盗物品或车辆丢失所造成的损失以一定的赔偿。

  在物业管理行业,特别是停车场管理行业,广泛存在着“场地使用费”一说。从法理让讲,如果将消费者与停车场之间的关系理解成场地的有偿使用关系,这同样说不过去。因为按照我国的有关法律,租赁或者转让土地的使用权必须有两个法律依据:一是合同的产生必须是书面形式;二是必须依法登记。从实际情况来看,消费者在存车时根本不可能履行这两个程序,所以说存车不是“保管”而是“场地使用”未免牵强。

  但是,由于生活中的实际情况千差万别,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实际操作也会存在差异。比如说,如果是停放在车场的车辆丢失,那么,停车场应作为第一责任人负责赔偿(当然,在查明情况后保险公司最终会负起赔偿责任)。如果是不法之徒砸毁汽车玻璃后偷走了车内的钱物,因当事人对这些原本可随身携带的钱物未履行起保管之责,那么,停车场可以相应减除部分责任,但不能免责。(深圳商报记者张清华)

  (深圳商报)

(编辑:李颜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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