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报讯(记者郭志霞)从杨林大道入口到天竺收费站,只有300米距离,收10元高速费。律师胡凤滨认为这太不公平,将北京首都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告上法庭。昨天,朝阳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
今年3月17日,胡凤滨打出租车去首都机场乘飞机出差。从三元桥进机场高速路。途中,他因临时有事,在杨林大道出口处离开高速路,交了10元高速费。约半小时后,他又乘该车从杨林大道入口处进入机场高速路前往机场,经机场高速路主路行驶300米到达天竺收费站时,又被收取了10元高速费。
胡凤滨说,与从三元桥到杨林大道出口大约15公里收10元相比,杨林大道入口到天竺收费站这么短的距离内收费10元显然不合理。他请求法院判令首发公司撤销第二次收费,返还人民币10元及停止不合理收费行为。
案件一开庭,立即引起社会和媒体的极大关注。不过,胡凤滨的诉讼请求并没有得到法院支持。
法院认为,首发公司作为首都机场高速公路的经营管理者,按照市物价局《关于降低首都机场高速路通行费标准的通知》,计次收取车辆通行费不违反法律规定;其相关计价标准业已向社会公示。
此外,首发公司设立的高速路收费站经过审核,是合法的。因此,其向胡凤滨的收费行为就不违法。胡凤滨乘车走高速路,自愿接受首发公司提供服务,应当视为对上述收费标准的认可。现在,双方之间的服务合同已履行完,胡凤滨的诉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支持。
对此判决,胡凤滨的代理人表示不服,并将会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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