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莽撞司机:“领导默许”酒后驾车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3日 08:06  深圳特区报

  现年27岁的王丰,是北京一家汽车仓库的司机。王丰平时习惯于看领导的眼色行事。去年夏季的一天,酒后驾车的王丰为逃避民警盘查疯狂飙车,结果肇事多起,造成1人死亡,6人受伤。

  法庭上,王丰始终坚持:当日的酒后驾驶得到领导默许,自己不应承担全部罪责。这份十分“幽默”的辩护词,法院会予以采信吗?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8月19日下达终审判决:驳回王丰要求减轻处罚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丰台区法院判决,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附带民事赔偿共计23万余元。

  酒后驾车“迫不得已”

  “这是领导的默许,我也是迫不得已。”王丰说。酒后驾车,路遇民警盘查却疯狂逃逸,一路肇事多起的王丰已是理屈词穷,为什么,他会冒出这样的一句辩词?

  在一审丰台法院的法庭上,面对自己的累累罪状,王丰心里清楚事情闹大了。但是他和他的律师仍抱一线希望,就是王丰醉酒驾驶是“迫不得已”。

  据王丰讲,事发当日的酒局上,他喝了不少酒,但是酒局散后,他的领导并没有对其酒后驾车提出任何质疑。于是,王丰的辩护思路是,自己闯下的大祸已经无法推得干净,而一切祸事的根源皆因喝酒引起。身为司机,喝酒、酒后驾车都属于工作范畴,听候领导吩咐,不得已而为之。王丰的辩词看似一种推托,其实也难掩倚仗之势。酒后驾车属违法行为是连小孩子都懂得的常识,王丰自然心知肚明,“领导默许”的辩白也未必不是事实。然而闯下如此大祸,王丰无论如何也难辞其咎了。

  结果,一审法院经审理裁定,王丰为逃避检查而醉酒驾车逃逸,在造成公民财产损失后,冲撞警车继续逃逸,并致1人死亡、多人受伤,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疯狂逃逸肇事连连

  据被害人之一刘某回忆,2004年7月7日23时许,刘某在位于葛家村351路车站附近的自家玻璃店内,突然,身后有警车追赶的一辆白色桑塔纳旅行车,飞奔着冲进玻璃店,几块大玻璃被撞得粉碎。

  但是,驾车司机并没有因此而停车,而是迅速倒车撞到了警车前脸,当警车上的两位民警打开桑塔纳右侧车门让司机下来时,司机一脚油门便向东开去。这就是醉醺醺的王丰驾驶着那辆桑塔纳闯下的第一桩祸事。谁知,这还只是一个开始。

  没多久,高速行驶的桑塔纳行至丰台南路的看丹桥,当时在桥东侧100米处,一些市政工程管理处的工人正在抢修一个污水井盖。只顾逃跑的王丰开车撞向人群,然后撞到了一辆双排座小货车,桑塔纳被迫停了下来。

  据当晚负责追击王丰的警察说:“我们追上嫌疑车的时候,发现桑塔纳前已经倒着六七个人,意识到出事故了。”

  后经警方证实,共有包括陈某在内的7人被撞伤,陈某因伤势过重不治身亡,医院鉴定其为颅脑损伤合并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其余6人中3人轻伤,3人轻微伤。

  据目击者称,事发当时施工现场摆放了施工标志牌、施工警示灯,锥筒从施工地点往东摆了有20多米远,施工人员也穿了反光背心。

  “领导指示”不能替代法律

  整个逃逸事件的起因,不过是警方在巡逻樊家村小学东侧小桥时,发现一辆内乘两三个人的白色桑塔纳旅行车头西尾东停在马路中间,觉得可疑,于是上前盘查,未承想醉酒司机王丰会没命逃逸。

  试想如果王丰在警方盘查时,不是反应过激而疯狂逃跑,也许在罚款罚分和警告教育后就可以回家,也不致造成1死6伤的悲剧。可是偏偏王丰试图躲避惩罚,导致一连串祸事。

  一审判决后,王丰表示不服。他再次将“领导默许”的辩词提出,并辩称自己撞死被害人属于过失犯罪。据此以一审量刑过重,附带民事赔偿数额过高为由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然而,当晚与王丰同车的韩某与赵某的证言,却让王丰的辩白难以自圆其说。韩某和赵某表示,在一路逃逸中,二人曾多次劝阻王丰,要求其停车,但王丰始终不听,直到在施工处撞倒多人并撞到货车无处可逃的情况下,才被迫停车。

  法院审理认为,王丰无视国法,身为成年人而且是驾驶员,在明知其行为被法律禁止的情况下仍酒后驾车,罪责自负。

  在遇民警执行公务时,王丰为逃避检查驾车高速行驶,导致事故多起,属于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行为。据此驳回了王丰的上诉请求。或许到这时,王丰才意识到,领导的指示无论多么至高无上,也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新华社供本报专稿)

  作者:李京华 郭晓

(编辑:仝楠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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