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确定更加完整
《简处规定》与2004年实行的《关于快速处理交通事故的通告》两者相同之处是,都是针对事实比较清楚,责任比较明确,当事人对事故事实没有争议,且仅造成车物损失或者人体伤情轻微的交通事故。两者不同之处主要有三点:
一是当事人所负责任的概念不同。《通告》中的责任是指当事人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属于一种民事赔偿责任;《简处规定》中的责任是原因责任,通俗地讲,就是事故的发生到底怨谁,是由谁的过错引起的,这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对当事人责任的表述是相一致的。
二是所列当事人过错的对象和数量不同。《通告》中所列当事人过错的对象仅指机动车,数量也只有36种;《简处规定》中所列当事人过错的对象不但有机动车驾驶人,也有非机动车驾驶人,过错行为的数量也增加至53种。
三是对当事人责任的设定不同。《通告》中只设定了全部责任和同等责任两种,而《简处规定》中还增加了全责条款和主、次责任的条款,使之责任的确定更加完整,更加贴近于今年5月1日实施的《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标准》。
文/郭静
不支持Flash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