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责宝马”向“全责行人”索赔案近日一审以驾驶者一方败诉告终。宝马车近两万元的维修费用只能自己承担。与此同时,“全责行人”向“无责宝马”索赔案也在审理之中。
评论:最近在马路上,你会看到越来越多的人或漫不经心地优雅地趟过马路,或目不斜视地悠闲地徜徉在快车道上,根本无视川流往来的汽车,而汽车倒是小心翼翼了许多,乖乖得十分可爱!
看了这次判决,也许你就能寻找到一个合理的答案:这就是法律赋予的保护。在路上,无论是走人的人行道还是走车的快车道,行人都拥有无上的权力。
关于新闻中的撞人案,法官对判决的解释是,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在交通事故中,无论机动车一方主观上是否具有过错,都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这也更加强调作为高度危险作业一方的机动车驾驶员,应具有谨慎注意义务。体现了对基本人权的尊重和对弱势群体的保护。
好一个谨慎注意义务,好一个对弱势群体保护,可让人实在理解不了的是:当一个驾驶者开着车在快行道上以法律规定的时速行驶时,突遇行人冲入快车道发生事故,怎么就成了———是驾驶者没履行谨慎注意义务、法官以判行人胜诉来体现对弱势群体的保护。
法律是准绳,法律更应该是神圣的,什么该干?什么不该干?法律应该对人们的行为具有指导作用。保护弱势群体,不可能对所有事一以蔽之。
显然,机动车驾驶者因为驾驶车而成为了强者,故此在守法行驶的情况下也只能成为责任的承担方;而行人因为是所谓的弱势群体,故此在闯入快行道后依然能处于合法状态而受保护。
试想,身体弱小的犯罪分子再弱也还是犯罪分子,身体健壮的被害者或见义勇为者或警察再强也还是正义者,在正当防卫中被击伤甚至击毙的坏人不知是否也算弱势群体?
想提一个建议,一个强烈的建议,强烈建议取消人行道,反正作为弱势群体,走在哪儿都受保护,还要人行道何用?!
还想撤消这个建议,撤消的原因,你去马路上看看就会知道!( 主评:王一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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