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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责宝马败给全责行人--新交法体现人文关怀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9日 09:42  新京报

  向行人索要修车费被驳回,行人向宝马索赔案亦在审理中

  “无责宝马”向“全责行人”索赔案昨天下午以原告败诉一审告终。宝马车近两万元的维修费用只能自己承担。与此同时,“全责行人”向“无责宝马”索赔案也在审理之中。

  行人重伤,自称不应该承担全责

  2004年10月29日0时45分左右,在海淀区紫竹院路华澳中心门前,18岁的刘银锁在与同事嬉闹时进入机动车道,被一辆疾驰而来的宝马车撞成骨折。事发后,海淀交通支队认定刘银锁承担全部责任。宝马车在事故中受损,维修花费19731元。

  宝马车主—————北京成伟名房地产开发公司称,根据保险合同,在事故中因第三者原因造成车辆损坏的,应由第三者赔付,保险公司可代为赔偿,但车主必须代保险公司向第三者追偿。他们在得到保险公司代为赔偿的19731元后提起诉讼,替保险公司追偿。

  开庭期间,刘银锁因为伤势严重无法出庭。其代理律师表示对事故责任认定有异议,他们认为,事发时宝马属于超速行驶,且司机采取措施也有失误,刘银锁不该承担全责。

  与此同时,刘银锁也将成伟名公司告上法庭,称其垫付的3.2万元远远不足以支付自己的医疗费用,索赔8.6万元。

  法官释法,新交法体现人文关怀

  海淀法院没有将两案合并审理。就“无责宝马”向刘银锁索赔案,法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宝马车的维修费应包括在机动车一方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之内。

  法官对此解释称,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在交通事故中,无论机动车一方主观上是否具有过错,都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这也更加强调作为高度危险作业一方的机动车驾驶员,应具有谨慎注意义务。体现了对基本人权的尊重和对弱势群体的保护。由此,法院驳回成伟名公司的诉讼请求。成伟名公司代理人表示,他们将参考刘银锁索赔案的结果,考虑是否上诉。(记者 李欣悦)

(编辑:赵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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