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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自行车存废反映了利益博弈与决策变革(图)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3日 08:05  新京报
电动自行车存废反映了利益博弈与决策变革(图)

我国电动自行车产量示意图
图为中国自行车协会理事长王凤和

图为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程洁

  □本报时事访谈员 陈宝成 北京报道

  访谈动机

  在珠海,如果你现在骑电动自行车上路,很可能面临被处罚的危险。因为从今年7月1日开始,《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开始生效。该条例明确规定,7月1日以后,电动自行车不予注册登记,禁止在道路上行驶,外地电动自行车一律不得进入珠海,违反者罚款500元。

  据了解,在全国不少城市,都以政府规定的方式叫停了电动自行车。而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却似乎对此熟视无睹。

  我们要问的是,这一事件中,公权力的法治底线何在?叫停的所谓“理由”是否经得起事实和科学的考验?路权公平能否在这一系列的禁令中得以实现?转型期的中国,利益博弈的背后,公共决策模式如何实现平稳运转……

  禁电动车涉及行政许可

  新京报:在北京,电动自行车的实际拥有量有多少?其潜在的消费需求有多大?

  王凤和:目前,电动自行车在北京尚是黑户,所以对于你的第一个问题,我也无法做出准确的回答。但据三年前的有关资料统计,2001年1月,北京市的电动自行车不到2万辆,而到了6月份已有5万多辆电动自行车在北京的大街小巷穿行。

  到了2001年末,北京电动自行车的社会保有量约为6万辆,当年销售量是3.6万辆。

  同样道理,根据2002年北京市的抽样调查显示:市民中有购买电动自行车意向的有217.7万人,其中迫切需要购买的有62.3万人,即使在内城公交方便的地区有购买意向的仍占调查人数的12.8%.新京报:国内其他地区又是什么状况?

  王凤和:据我了解,浙江省到2004年底电动自行车保有量已达150万辆(含超出标准的车子),其中仅杭州市就有30万辆;上海的电动自行车保有量已达90万辆,成都是50万辆,南京市尽管起步较晚,但现在也有22万辆之多。

  新京报:目前全国不少城市通过政府通告方式叫停电动自行车,这一事件折射哪些法律问题?

  程洁:我认为主要涉及《行政许可法》的若干问题。

  例如,谁有权设定行政许可?在什么范围内设定行政许可?如果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所设定的行政许可有异议,可以采取什么样的机制对已设定的行政许可进行审查?北京市发布《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告》,在法律上是设定了一个特定的行政许可。

  新京报:《行政许可法》能够为化解电动自行车的困境提供哪些帮助?

  程洁:《行政许可法》规定,设定行政许可的主体是以立法机关为主,而且如果由政府通过规章方式来设定许可,这种许可一定是临时性的,一年期满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用最简单的话来总结,就是以市场为原则,以许可为例外。但北京市的规定是在2004年以前通过的,所以从法律角度讲,2004年以后,它处于被取消或者重新审订的状态。

  新京报:通过政府通告,禁止电动自行车上路,这是一个抽象行政行为还是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具有可诉性?

  程洁:政府发布通告,是一个抽象行政行为,但并不意味着这种行为不具有可以审查的机制。《立法法》规定,上级或同级立法机关和上级行政机关可以对政府这种行为进行审查。在一些情况之下,这也可能变成具体行政行为。比如因骑电动自行车上路而被扣押、没收或者被罚款,行政处罚是一项具体行政行为,这种情况就可诉了。

  新京报:据了解,珠海市叫停电动自行车,是以地方立法的方式进行的。这和单纯的政府通告还有不同。

  程洁:珠海的情况涉及民主机制问题。当代议机关做出一个不被代表人认可的决定时,被代表人有什么样的纠正机制?我国现行法律提供了这种机制:选民可以罢免自己的代表,也可以申请上一级人大对该决定进行审查。但如果有珠海市民不同意该规定,但又不打算采取措施,那么这种情况之下,他就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因为公民有权对公共事务说“不”,放弃自己的发言权就要承担相应后果。如果这个后果是一个恶果,这就是自食其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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