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判定当事人责任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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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28日 10:33 北京青年报 |
第一步 12种负全责的行为 1.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 2.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及毁灭证据的。 3.当事人驾驶车辆在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遇红灯继续通行的。 4.当事人驾驶机动车越过施划有禁止穿越的道路中心线或者隔离设施与道路上的其他车辆或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 5.当事人驾驶机动车进入非机动车道或非机动车通行范围内,刮撞同向行驶非机动车的。 6.当事人驾驶车辆在人行道或行人通行范围内刮撞行人的。 7.当事人驾驶车辆刮撞依法在人行横道内通行的行人的。 8.当事人驾驶车辆未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9.当事人所驾驶车辆的装载物在遗撒、飘散过程中,导致发生交通事故的。 10.当事人驾驶机动车倒车时,与车后其他车辆、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 11.当事人驾驶非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逆行,与顺向行驶的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12.当事人驾驶非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超越同向行驶的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第二步 14类严重过错行为(A类) 车辆在路口未按规定让行事故; 车辆在路口未按交通信号通行事故; 车辆违反右侧通行规定、未各行其道事故; 车辆在路段未按规定让行事故; 车辆未按规定变更车道、借道通行事故; 机动车未按规定会车、后车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事故; 机动车未按规定掉头事故; 机动车未按规定超车事故; 机动车未按规定停放事故; 机动车违反规定装载事故; 机动车未按规定行车、停车发生的乘车人事故; 行人未按规定通行事故; 未按规定施工、作业事故; 未按规定设置广告牌、管线事故。 第三步 一般过错行为(B类) 注:1.如果任何一方当事人具有饮酒后、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过错行为的,要加重其一级责任。 2.快速处理的交通事故和非行政区域道路上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适用本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