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对象发生错误 车主无责保险公司不用赔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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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31日 13:35 法制晚报 |
本市首例受伤行人向肇事车主及保险公司提出共同赔偿案宣判 法官解释因起诉对象发生错误 车主无责 保险公司不用赔钱 本报讯(记者 李奎 实习生 郭莹) 发生交通事故后,赵小姐因赔偿问题一并将肇事司 机、车主和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昨日下午,石景山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保险公司被判无责,车主单位被判赔偿赵小姐各项损失1.9万元。据了解,这是北京市首例受伤行人向肇事车主以及保险公司提出的共同赔偿案。 庭审中,车主中国工程与农业机械进出口总公司和司机都同意在责任认定范围内赔偿。但三者险到底是不是强制险,保险公司是否应该在新交法要求的三者险范围内赔偿,成为争议的焦点。 保险公司认为,赵小姐依据的“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的是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但是现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并没有出台,因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支招 应首先向保险公司索赔 李法官认为,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者虽然可以对肇事司机、车主以及保险公司进行有选择的诉讼,但应首先起诉保险公司。这样起诉的好处一是保险公司必须先行赔付,二是保险公司无条件地在保险限额内全额赔付,也就是说,即使赵小姐对交通事故负全责,也照样能获得保险限额内的赔偿。 相关案例 车主首获先行赔付 2004年12月8日,北京市首例车主起诉保险公司要求先行赔付的理赔案在石景山法院宣判,法院判令保险公司向车主支付4.4万余元,其中包括律师费4000元。 车主无过错保险也得赔 车主依据新交法对死者家属进行了无过错赔偿,可保险公司却拒绝为车主理赔。2004年11月19日,朝阳法院判令保险公司全额赔付车主4万元。 法官说法 保险公司不是侵权诉讼对象 受伤行人要求保险公司先行全额赔付保险限额内的相关损失已有成功判例,为何本案中保险公司却无需承担任何责任呢?今天上午,记者就此采访了主审此案的石景山民庭法官李晓东。李法官分析说,赵小姐在受伤后,实际上有两种诉讼选择: 选择一 依据侵权法律关系要求车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选择二 按照保险契约关系和新交通法的规定起诉保险公司,要求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全额赔付。 事实操作 赵小姐把车主和保险公司一并作为起诉对象,由于将保险公司列为第三人,而把肇事司机和车主作为直接被告,赵小姐在庭审中也倾向于让车主承担赔偿责任,由此法庭认定赵小姐选择了侵权关系进行诉讼。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根本不能作为被告,也自然不用承担任何侵权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