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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交通安全立法听证 新法挑战传统责任伦理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04日 05:22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9月3日电(记者刘江)9月3日,北京市人大召开了首次立法听证会。这个具有探索性的立法改革,挑的是块“难啃的骨头”――当前社会舆论最为关注且争议最为激烈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征求意见稿)》。

 

    针锋相对的不同意见,不再只局限于网络和私人场合的辩论,而被请到立法机关提供的公共平台向社会展示。

    听证会议现场,16位北京市居民、外地来京人员和社会团体、基层自治组织推荐的意见陈述人,集中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责任”以及“电动自行车、自行车载人”两个听证事项发表各抒己见。虽然听证会并没有安排成辩论会的形式,会场气氛平和,陈述人按顺序分别发言,但其间大相径庭的观点却显示出激烈的交锋。

 

    事实上,对《征求意见稿》的激烈反应,乃是对自5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争议的继续。从自行车王国向汽车时代迈进的中国人,被新的利益冲突所困扰,人与车之争既是普通人讨论交通问题的起点与主线,也是交通立法思路论争的核心。

    《征集意见稿》第六十九条第二项中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后,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不依法报案或者保护现场,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这一规定是完全按照其上位法――新交法中第76条的框架所制订的。

    这条规定不仅引起了巨大的反对声浪,甚至激起了很强的民间情绪。归结起来,有以下5种理由:认为这种赔偿责任制度造成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行人法律地位上的不平等;机动车一方没有违章却要承担赔偿责任,不符合公平原则;认为立法“以人为本”不仅仅是以机动车、行人为本;认为所谓“强者”和“弱者”是可以发生转化的,甚至根本不应有“强”、“弱”之分;认为在此情况下,机动车一方只应承担补偿性的道德责任,而不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事实上,新立法观念遭到反对的核心,是挑战了长期以来传统的“以责论处”的责任伦理。中国政法大学的萧瀚说,法律就要是引导公民各守其则,让没有过错一方为有过错的一方负责,有违法律公平,并可能引导更多的人不遵守法律。

    显然,公众思想与法律制定者的理念之间存在明显差异。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起草参与者、公安部和建设部“畅通工程”专家组专家段里仁表示,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并不等于负全责,这里有公众对新法的误读。其实,“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负责”有很多限制条件,包括对于行人和非机动车制定了很多法律责任上的限定,能够对机动车和行人过失举证的机动车方可减责和免责。

    但是,他强调,与此前的法规相比,新交法的确加重了处于强势地位的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从而保护处于弱势地位和行人的非机动车驾驶员的利益。他说,如果具体到某个因行人违章而造成死亡的交通事故,按照“以责论处”的思路,他的家人不会得到丝毫赔偿。难道,一个活生生的人为生活中这样一种过失白白付出生命的代价就是公平的吗?

    段里仁说,“10年的立法过程,真正发生变化的事实之一是,在调整人、车、路三者的关系中,改变了过去几十年‘以责论处’的管理思路,明确了生命权大于路权的准则。它将成为中国减少交通事故、改变安全观念的一个分水岭。”

    他认为,在交通的世界里,在高速物体的激流中,行人是绝对的弱者,机动车显然比行人更具强势。国外60年代就提出了交通弱者的概念,并写进了交通法规,而我国比外国落后40年,人们的思想一下子很难跟上。

    严峻的现实更是推动交通立法者改变改变管理思路的重要动力。据了解,我国交通弱者(包括乘车人)死亡占交通事故死亡人数的3/4,其他国家情况恰恰相反,有的机动车驾驶员死亡高到80%。段里仁说,因此,在我国交通法规中,强调照顾弱者更为重要,我们的重要原则是达到“实质正义”。

    段里仁承认,我们的汽车时代落后国外六、七十年,人们的交通安全观念和意识淡薄。很多老人、孩子以及外地来城市打工的民工,常常违反交规,乱穿马路。是通过让他们白白付出生命与血的代价,来强制性地提高其遵纪守法的意识,还是通过宣传和引导等其他更加温和的手段,让他们学会在现代社会生存?我们要谨慎地权衡其中的社会成本。(完)

(编辑:苏雨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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