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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位陈述人热烈建议“机动车撞人负全责”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04日 05:09  京华时报
陈述人隋祎(左):该条款和我国现阶段的国情相比过于超前。

  
  昨天,近200人参加了立法听证会。会上,共有16名陈述人就《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征求意见稿)》中的两个议题展开了一场“激辩”。其中“机动车撞人负全责”议题成为焦点之争。

  议题之一
  征求意见稿第六十九条第二项中,关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不依法报案或者保护现场,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是否合理、可行。

  ■反方
  行人违法也应制裁
  公务员蒋元陈述要点:有一些人强调在交通事故中,非机动车是弱者,但实际上在交通事故中强者和弱者并没有范围,两者可以转化,行人的小小违章完全有可能引发非常严重的交通事故。
  该条款显然有悖法律的公平公正。不能简单地认为生命大于各类事情,任何交通事故总是在特定的条件下发生的,在机动车拥有路权的情况下,引发交通事故要机动车承担全部的责任,这不公平。现行的交通法规对驾驶的要求已经很高了,如果驾车人整天还要为行人费脑子,交通事故的发生可能性更高了。如果我们现在还要再从法律上规定行人违章、机动车赔偿全部责任,不敢想象将面临什么样的局面。
  职员王继鹏陈述要点:在新交法中,当事人完全可以通过各种手段开出一份明显高于其实际收入又合法的证明,这对司机是不公平的。
  在人车的道路上发生事故时,可以让司机税后收入的最高30%对行人进行补偿,赔偿标准参考的是受害人的实际税后收入水平。任何法律都应该保护绝大多数人的共同利益,但是新交法没有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编辑隋祎陈述要点:该条款和现在我国现阶段的国情相比过于超前。我国各种矛盾和风险的出现,对于现行的法律体系提出越来越高的要求,法律的实施归根到底是为了规范社会秩序、保护守法者的利益,一部社会各界都充分认可、并能严格遵守的法律法规才能发挥出它应有的作用。
  机动车驾驶员只是因为驾驶机动车就要对根本无法预测和控制的损害承担全部责任,这对他们来说是最大的压力。机动车驾驶员在这样情况下来承担赔偿折算,那么又有谁来保证他们的利益呢?如果非机动车和行人违法,和机动车的地位却不一样,一个违法、一个守法。违法的没有得到法律的制裁,却要让守法者来承担过多的责任。

  ■正方
  机动车是事故主因
  教师陈建明陈述要点:条款总体是合情合理的,但是不够细化。
  应在两个方面细化,第一要细化协商优先,优先不成,双方都必须报案,第二要细化增加免责条款,要细化在什么情况下机动车不可能报案。北京市的这条草案规定的立法空间是适度的,没有超越国家法定的立法空间,也就是说基本上遵循了过错推定和无过错的综合来规定第六十九条第二项的内容。
  律师孙勇陈述要点:据了解,今年上半年的交通事故中行人违章的只占2.6%,机动车违章的占87%,是行人违章的30倍。机动车违章造成2000人死亡,8000人受伤,是行人造成伤亡的20多倍,更为严重的是因无证驾驶机动车造成1万人死亡,4万人受伤,居然是行人伤亡的5倍,这充分说明机动车是造成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机动车不会产生负面影响。
  如果行人闯红灯机动车可能把行人撞伤致残或者致死,反过来行人不但不会把机动车撞坏,反而会被机动车撞伤上或撞死。所以,对机动车交通事故,应该采用无过错原则。而机动车承担无过错责任是可行的,因为交通法在承担无过错的同时,由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公司限制范围内承担赔偿义务,机动车只对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国家实行法定保险的目的是保护受害人能够得到及时赔偿,造成受害人无法得到赔偿。国家应确定合理的强制保险限额,保证大部分受害人能够得到赔偿。
  律师蒋京川陈述要点:需要对相关问题加以详尽的解释和细致的规定。
  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时,又不能自行协商处理的,势必存在着非机动车、行人受伤甚至死亡的后果,此时的责任首先在机动车驾驶员,而这时的机动车驾驶员既不报案,也不保护现场,对这起交通事故由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是无可非议的。

  议题之二
  征求意见稿第五十三条第六项和第五十四条第二项中,关于驾驶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不得载人的规定和骑自行车可以在安装牢固座椅内载一名学龄前儿童的规定,是否合理、可行。

  ■反方
  骑车带人破坏平衡
  退休人员宋庆庄陈述要点:骑自行车需要掌握平衡,骑自行车带人后增加了掌握平衡的难度,稍有不甚就使自行车左右摇晃,危及交通安全。
  骑自行车带学龄前儿童,实际上比带大人的危害程度更大,小孩天性好动易分散骑车人的精力,容易引发交通事故,且自我保护能力弱,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害的程度要大于成人。由骑自行车带人引发的交通事故明显下降,骑自行车带人不安全已成为人们的共识,在这种情况下不加限制的允许骑自行车带人,可能就要引发交通事故的上升,同时这一条规定也给交管部门执法增加了难度。

  ■正方
  自行车载人符合市情
  职员荘伟陈述要点:自行车载人的年龄应改为12周岁以下未成年人。
  自行车载人不仅符合本市的情况,方便出行还可缓解交通拥挤。建议当机动车前方载有12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应谨慎驾驶减速慢行。
  教师刘畅陈述要点:自行车可以在安装固定座椅内安放学龄前儿童的安全问题,法规的制定要充分体现以人为本,予民方便的原则。
  自行车是我国主要的普遍的交通工具,父母骑车上下班接送孩子,也是顺理成章的事情。我们国家公共交通还不发达,公交车的数量、班次、停靠的车站还有待增加和提高。
  职员王继鹏陈述要点:我市的实际情况是自行车违章现象每天比比皆是。
  禁止自行车载人没有多大现实的意义。假设所有人全部自觉遵守新交法,收效甚微。加快公共交通体系的发展,才是当务之急。

  ■场外调查
  昨天,备受关注的“交通安全”立法听证会在京举行,本报为此连续两天开通热线,听取广大市民对该办法的建议。两天来,本报收到千余条热心市民打来的电话,对北京“交法”阐释自己的看法。同时,记者也随机调查了一些市民对北京“交法”的意见。
  应该从实际出发
  沈女士(导游):现行的法规追求应和国际接轨,重视人权。但是跟我国人多车多,文化素质水平差异较大的国情不相符。有些人没有自觉的安全意识,不懂得自我保护。如果一味重视弱势人群,相对来说就侵犯了司机的人权。应该从实际出发,按照责任的比例进行责任划分,不能一概而论。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郭先生(中巴司机):行人和非机动车违章造成交通事故而由正常行驶的机动车负全部责任,有失公平,有点太绝对化。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行人、非机动车和机动车的主体都是人,他们各有各的规矩,各自都应该自觉遵守,如发生事故就应按各自的法规进行处罚。
  法律就应有严肃性
  胡先生(药物研究所工作):交通法应该根据法律而定,行人违反交通法规造成的交通事故,就应该负部分责任甚至全部责任。如果只重视弱者,法律就没有严肃性了。
  不法分子有机可乘
  王女士(职业药师):应该是谁违法谁负责,由于法律的模糊性,让市民不能从根本上重视交通这一关乎生命的问题,会让人们放松警惕,更会给一些不法分子提供敲诈的机会。这会给交通带来更大的混乱与不安。
  经济赔偿应该明确
  姚先生(新闻工作者):没有责任还要赔偿损失,真是太荒唐了,应该对经济赔偿进行细化规定。
  新交法是鼓励违章
  不愿透露姓名的交警:新法在现实中很难推行。比如,新交法的执行中增大了事故发生率,制造更多的拥堵。新交法某种程度上是在鼓励违章,像行人放着天桥不走,偏偏穿机动车道。行人觉得反正你不敢碰我。司机就要急刹车躲避行人,结果追尾的事故就多,拥堵就厉害。
  本报实习生  李莉
  记者  邢学波
  本报记者  吴平  摄

陈述人蒋京川(中):机动车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是无可非议的。
       本报记者于心欣
(编辑:苏雨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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