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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新交法听证会与会者认为完善保险是基础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04日 04:58  新京报

  昨天下午,首都大酒店,16位听证陈述人来到新交法听证会陈述自己的观点。

  本报讯昨天下午,北京市首个立法听证会在首都大酒店举行,从332名报名者中遴选出的16名陈述人分别就听证事项陈述自己的观点和理由,会场的焦点仍然集中在第六十九条第二款,尽快完善保险制度,使新法得以有效实施,成为与会者共同的希望。

  会议定在14:00召开,但所有陈述人基本上都提前了半小时到场。为了让陈述人能够为发言作充分准备,所有媒体都被告知开会前不得采访陈述人。

    一陈述人坐轮椅入场

  16名陈述人中,卢凤几作为交通事故的受害者打着绷带,坐在轮椅上最后进入会场,第一个举手发言。现场气氛严肃激烈,每名陈述人有8分钟陈述时间和2分钟补充发言时间,有三名陈述人因发言超时被铃声打断,听证会持续3个小时。

  陈述人孙勇(身份:律师)认为机动车承担“无过错责任(即使没有事故责任,也要承担赔偿责任)”是可行的,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公司限制范围内承担赔偿义务,机动车只对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交通事故发生后,如果机动车一方及时报案,公安通过现场勘察,由已经采取主动措施的机动车承担的应该是保险公司理赔后的那部分赔偿。

    保险缺位事故难处理

  孙勇认为,国家实行法定保险的目的是保护受害人能够得到及时赔偿,既然国家实施了这项法律,国家肯定会确定合理的强制保险限额,保证大部分受害人能够得到赔偿。但从现在的法规看,保险环境明显滞后新交法。孙勇说他希望新交法中就机动车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如何赔付、什么时间赔付、什么情况下赔付,有一个具体规定。很多交通事故的难以处理,最根本的是我国保险制度的不健全。在这方面,行人和机动车都是受害者。孙勇的陈述在会后得到了听证会主持人应松年的认同。

  应松年会后对记者表示,“以人为本”、“无过错责任”原则是应该坚持。第六十九条所设置的场景绝非个例,这种情况很普遍,也很有代表性。在北京的地方法规中没有规定的,以上位法为准。但是,上位法第二款中提到的减轻机动车责任这一点,怎么减轻,减轻多少,北京的地方法规中还将进一步研究。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索连生表示,召开此次立法听证会是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在民主立法方面采取的一个重要举措,进行的一次有益的探讨和实践。

  ■新闻背景

  与新交法配套的相关保险条例迟迟未出台

  车险理赔处境尴尬

  与新交法配套的《机动车第三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一直没有出台,车险理赔处境尴尬。据调查,北京市场80%的车辆强制第三责任险在10万元以下。

  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于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扩大了人身损害的责任,提高了赔偿水平,交通事故导致第三方死亡的人身赔偿往往超过20万元。这意味着,一旦发生事故,保险公司按老标准赔付后,责任者还要承担10万元以上的巨额赔偿。

  中国政法大学的萧瀚认为,北京是一个现代化大都市,高速路和封闭式道路很多,机动车增长速度也很快。

  有关方面在制订新交通法的实施细则时,应该根据城市具体特点,对行人、非机动车、机动车的法律责任进行细化。

  据新华社电

  ■部分陈述人观点

  陈述人:李来生身份:海淀法院法官

  69条二款可予改写

  我建议(征求意见稿)第69条第二项,应当与第67条综合在一起来写,这样不至于产生(“机动车负全责”的)歧义,是否应该这样书写:“机动车与机动车,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与行人,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依各方当时的过错程度来定,无法确定当事人过错的由各方当事人共同承担。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驾驶员不能提出非机动车驾驶员、行人在交通事故中存在过错证据的,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这样规定它体现了两种原则,一个是过错责任,一个是严格责任。

  陈述人:卢凤几身份:“用友”采购部经理

  赔偿应按过错比例

  69条容易导致四种后果:各种原因想自杀的人通过被车撞死撞伤获得经济利益最大值;有钱人可以随意用车追人,赔钱了事;遵纪守法司机不小心撞到人,可能倾家荡产;按收入计算赔偿,只计算直接费用和直接损失,不公平,等于承认人与人不平等。而且,“报案保护现场”

  规定对于受害人来说无能为力。合理的解决方式应该是遵循有无违规、故意与否、伤害程度三要素,谁违规谁就担当责任。行车伤害赔偿应该按比例承担,赔偿标准、方法应当给伤残量化,不应当只根据现实水平赔偿直接损失。

  陈述人:宋庆庄身份:退休人员

  不能误读“负全责”

  第69条既遵循相关法律,增强依法处理交通事故的可操作性,又体现以人为本,强调依法处理交通事故的严肃性,由机动车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是有重要条件的,前提就是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不依法报案或者保护现场。

  机动车实施第三者强制保险后,由机动车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可行、合理。近期“撞了白撞”、“机动车埋单”和“机动车负全责”

  等说法,不确切,使一部分群众产生误解。“行人违章机动车埋单”和第69条的表述本质不同,机动车负全责和机动车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有明显区别。

  陈述人:程飞身份:职员

  残摩带人不能禁止

  第54条第二项规定不赞成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不得载人规定,绝大多数人认为应当取消。

  因为重度残疾人不能完成日常生活,开机动车需有人照料;大部分残疾人靠摩的营运收入维持生活;残疾人机动轮椅安全程度与人力三轮相同,人力三轮允许载人。

  对于残疾人机动车运营市场中所产生的问题,政府应分析管理与干预的界限,制定科学化、人性化的管理政策。建议给残疾人亲属和监护人发准乘证,凭证搭车;成立残疾人运营管理机构,坚决打击和杜绝非残疾人运营。

  陈述人:隋祎身份:编辑

  69条二款过于超前

  第69条第二款不符合中国国情,过于超前。机动车驾驶员只是因为驾驶机动车就要对根本无法预测和控制造成的损害承担全部的责任,那么又有谁来保证他们的利益呢?

  无过错责任设立之初是建立在工业事故背景之下,他规定了加害人和受害人的地位,属于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均无过错,根据因果关系机动车理应负责,然而如果非机动车和行人违法在先,那么两者的地位的确是不一样的,一个违法、一个守法。不应该出现他们(违法者)没有得到法律的制裁,却要让守法者来承担过多的责任。

  陈述人:刘畅身份:教师

  单车带人符合国情

  现阶段有私家车的毕竟是少数,公交设施还不是很发达,自行车带人符合国情,不应该禁止。另外我认同骑自行车安装固定座椅,带孩子上下学。

  根据我们学校2852名走读学生的调查,家长带学生有531人,当然其他学生乘坐私家车,做公交车和步行的也有。从以上数据看出,家长骑自行车入托随着年龄的增长呈下降的趋势,乘私家车的比较多,这反映家长对孩子的关注程度比较高。

  也正是因为家长对孩子的重视,所以家长带孩子总是很小心,出现交通事故的可能性反而更小。

(编辑:苏雨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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