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路径导航栏
跳转到正文内容

北京新交法听证会六位陈述人的补充发言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03日 16:44  北京广播网

  北京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将就《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举行首次立法听证会。听证的议题有两项。一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不依法报案或者保护现场,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是否合理、可行。二是驾驶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不得载人的规定和骑自行车可以在安装牢固座椅内载一名学龄前儿童的规定是否合理、可行。

  征求意见稿第六十九条第二项中,关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不依法报案或者保护现场,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是否合理、可行。

  陈述人之一:引起公众对这条条款的不满愿意,是保险公司的欺骗行为,1984年中国保险公司,要求国务院法定保险,国务院已批准这个文件,北京市公安局也按照国务院的批准对95年开始实行机动车法定保险,可是保险公司并没有使用法定保险,而只是使用了商业化,现在又以种种理由拒绝应该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公司这么做就想把法定的保险赔偿的利润去据为己有,从2001年我要求保监会,你通知北京市公安局,你让保险公司把实行法定保险带来的巨额利润拿出来,可是我跟保监会交涉了两年没有结果,今年我不得不把保监会推上被告席,8月1号在今日说法就播报了这个案子,所以这是问题的关键所在,众多的机动车所有人把钱已经交到了保险公司,应该由保险公司向受害人承担赔偿,而保险公司没有尽到这个义务,所以引起机动车所有人和受害人都不满,实际上这也加重了机动车所有人的负担,所以这个是问题的根源,如果这个问题不解决,别的问题都解决不了。所以我建议北京市人大,就这个问题也就是保险欺诈的问题向全国人大必须反映,因为这个问题不解决,你谈其他所有问题都没有用,现在保监会拿着公众的钱,它没有履行该履行的义务。

  陈述人之二:我补充一点,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发布以后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有人认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后,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也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这种理论依据是生命大于通行,这种理论是不正确的,只能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内受到法律的保护,超越法律规范的行为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行为如果不遵守交通法规,那就是冒险,冒险不能由社会来承担责任,因此不能鼓励或姑息冒险行为,否则给一些无视交通法规人胡乱横穿马路,给自杀的人提供可乘的机会,还有就是敲诈钱财,我们应该保护守法者,打击违法者,不能让守法者为违法者殉葬。

  陈述人之三:刚才谈到碰磁和自杀的问题,其实这一条可以规定,就是全国机动车驾驶员故意造成的事故机动车驾驶员不承担责任,北京市过去对于无过错责任承担的承担是民事损失结果的10%,今后的比例是多少必须从法律上加以确认,另外必须在法律上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如何对承担无过错责任的司机进行赔偿,我国道路交通法与保险公司在这一点上必须衔接一致,在法律上把机动车强制保险范围数额,理赔方式确定下来,于是交通事故中承担的司机具备基本的来源,真正加强双方的利益平衡。我强调的一点是关于咱们96条第二款,我觉得本身是一种过错的规定,所以对于司机过错应该承担责任,这本身没有争议,无庸置疑,关键是无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实际上它是一个久远的规定,早在一八九几年机动车出现的时候,英国皇家确定了无过错原则,到过去我们国家在施行当中也在使用无过错原则。关键我觉得由于无过错原则的试用范围,包括无过错原则的特点,会逐渐的窘迫,我觉得无过错原则目前是符合我们国家实际情况的。

  陈述人之四:我觉得今天这个议题是把特种情况作为一般原则来看的情况,像这种情况在一般事故中是少的,真正显而易见的一些东西并没有在法律上讲清楚。比如说机动车和行人在什么什么情况下应该怎么怎么样负责任,就是容易引人误导,这是需要在修改当中注意的。

  陈述人之五:机动车有故意伤害非机动车、行人情节的不承担,几倍以上的程度来承担责任以外,他应该承担刑事责任。我对第70条里面也有一个说法,关于人的伤害赔偿有这样的情况,第一伤害赔偿的标准要根据伤害程度,等级和程度向有关部门的反映。二伤害的准则应该根据治疗的天数来计算,第三伤害治疗的应该按照公安部门的规定依法制定一个医疗机构来设定。

  陈述人之六:下面代表残疾人再一次恳请咱们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委员们,考虑到北京是全国首都及政治文化经济的中心,关于北京市的某些法定法规的建设,直接会影响到全国其他省市的一些法规的借鉴,所以咱们在制定法规当中考虑到:第一要立足于于北京,还要面向于全国,还要整个全国包括北京的残疾人实际的困难。谢谢!

(编辑:赵焕)
Powered By Google

网友评论 更多评论

已有 _COUNT_位网友发表评论  
登录名: 密码: 匿名发表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08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