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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述人孙勇的发言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03日 16:39  北京广播网

  北京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将就《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举行首次立法听证会。听证的议题有两项。一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不依法报案或者保护现场,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是否合理、可行。二是驾驶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不得载人的规定和骑自行车可以在安装牢固座椅内载一名学龄前儿童的规定是否合理、可行。

  征求意见稿第六十九条第二项中,关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不依法报案或者保护现场,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是否合理、可行。

  我是北京律师事务所的孙勇,首先感谢北京市人大对我的信任。

  下面我对第一个听证问题发表自己的看法,第一69条第二项规定,首先是合理的,理由有如下:如果行人闯红灯机动车可能把行人撞伤致残或者致死,反过来行人不但不会把机动车撞坏,反而会被机动车撞伤上或撞死。不管是受害的都是行人和非机动车一方。二行人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损伤一般不大,但是机动车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轻于残废,重着死亡。以上两点清楚表明对于机动车交通事故,如果才于过错原则是不公平、不合理的,应该采用无过错原则。第二69条第二项规定是可行的,理由有以下三点。

  一及车承担无过错责任是可行的,交通法在承担无过错的同时,由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公司限制范围内承担赔偿义务,机动车只对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交通事故发生后,如果机动车一方及时报案,公安通过现场勘察时,由机动车和主动措施的机动车一方对超过责任限额各部分的损失也不用承担全部的。

  国家实行法定保险的目的是保护受害人能够得到及时赔偿,造成受害人无法得到赔偿,既然国家实施了这项法律,国家肯定会确定合理的强制保险限额,保证大部分受害人能够得到赔偿。

  国家尚未公布强制保险限额,但是根据现在的赔偿标准估计应该20万左右,一般的事故赔偿额也就是在20万左右,如果发生一般的事故机动车所有人不用自己再掏钱赔偿,如果受害人的损失超过这个限额,机动车也对超额的一小部分损失承担无过错责任,所以说机动车承担无过错责任是可行的。

  1984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给国务院加快我我国保险事业发展的报告中指出,实行第三者的保险以保证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经济利益,国务院批准了该报告,并要求各地遵照履行,到今天5月1日已有24个省份实行了法定保险,北京市已按照国务院的规定于95年实行该保险,在这24个省份中没有一家实行。去年北京市有113万辆车实行了这种保险,虽然保证保检局没有透露保费数额,但是这113万辆不到40%,另外多加媒体报道保险公司在给代理商的回扣普遍在40%以上,个别的达到80%,成都市的车险回扣每年在1亿以上,北京市的车险回扣也会达到数亿元。这充分说明保险公司在这个时候根本不会亏损,国家也会足以让保险公司能够按照法律规定履行赔偿义务。

  二机动车承担无过错原则,不会给肇事车辆造成严重的经济负担,根据保监会制定的条款和费率,对10吨以上的大货车来说保费也只有3900元,每年每一个机动车都能够承受,不会像媒体所说的让机动车赔的倾家荡产,据我所知外国的车辆投保三折险的都在三百万元以上,有的保额在一千万元以上。

  新交法实施4个多月了,我看到有些人描绘的,在北京这样的大都市的二环路上会有两个老太太前着狗走的场面,今年上半年的交通事故中行人违章的只占2.6%,机动车违章的占87%,是行人违章的30倍。行人违章只造成两千人死亡,八千人受伤,是行人造成伤亡的20多倍,更为严重的是因无证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万人死亡,四万人受伤,居然是行人伤亡的五倍,这充分说明机动车是造成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机动车不会产生负面影响。

  以上三点说明机动车承担无过错行为是可行的,这样也不会产生负面影响,同时某些人所说的是对法律的误解,行人违章,机动车买单是好恶根据,无中生有,76条所指的倾家荡产更是耸人听闻,那些在生活中肯定是极不遵守交通规则的人,这显然是在恶意渲染的做法,应该停止的。

  第三69条应该做适当的处理,由保险公司承担在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所以要求机动车对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的损失也承担赔偿责任是不公平、不合理的,因为这样机动车既承担了保费的义务,重履行义务。

(编辑:赵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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