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将就《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举行首次立法听证会。听证的议题有两项。一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不依法报案或者保护现场,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是否合理、可行。二是驾驶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不得载人的规定和骑自行车可以在安装牢固座椅内载一名学龄前儿童的规定是否合理、可行。
征求意见稿第六十九条第二项中,关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不依法报案或者保护现场,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是否合理、可行。
各位听证人参加听证会的各界朋友们,实施办法第69条讲述的很明确,我个人对此没有疑义,但是实施办法中还存在一些与此议题之外但又与此议题有关联不明确的问题。所以如此引发出来行人违章司机买单,这是目前京城百姓关心的热门话题。我认为不能简单地回答谁对谁错,行人是对的还是司机是对的,一般来说行人违章可分为知法行人违章和不知法行人违章,知法行人违章可以分为,第一钻法律的空子,对司机进行敲诈,这就是通常说的碰磁;第二为了图自己一时省事,报有侥幸心理,冒风险走近路而造成交通事故。
不知法的行人通常都是一个农民,众所周知我国是农业大口,农村人口仍占全国人口的90%左右,一些偏远贫困地区的人民没有到过大城市,更不知有关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而误入高速路或城市快速路,可以说这些人是法盲,就像是无知的羔羊闯入了铁老虎的领地,还不知道危险一样,这才是真正的弱势群众。
让我们再分析一下司机买单。在高速路、城市快速路或设有中心隔离带的道路上,司机在百米外已经看到有行人,但是并没有立即减速,通常是鸣笛,因为现有法律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如何采取应对措施,这就对司机失去了约束力,同时也对如何处理此类交通事故增加了难度。现在我归纳一下当时司机的一些心理活动,一般大致分为以下几点。
第一封闭的道路行人是不允许进来横穿的,行人是违章的,行人就应该让我通行。有的说真是找死,撞死活该,但是一旦见到行人真的没躲,机动车已到了跟前,再采取措施已经来不及了,这是第一种心理。第二抱有我可以躲过行人的侥幸心理,或者从行人前面加速开过去,或者从行人后面开过去,或者是推测行人已经走过自己的车道,但是当行人一时慌乱,判断失误时,惨剧就不可避免了。据我了解行人违章横穿高速路、城市快速路等毕竟是少数,但是发生事故的概率很高,往往大多数死亡的是农民,试问一下当这样的弱势群体,因一时疏忽,闯入城市封闭道路时,是不是用鲜血和生命作为对其的处罚,但是我们并不能认为这样的违章是应该的,我倒真希望一夜之间全国所有的法盲都知法、懂法、守法,显然这是不可行的,这必须要有一个漫长的过程,需要经过几代人的不懈努力才可以完成的。
我们知道实施办法的制定和出台,其中一个最主要的目的就是要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因此,我的观点是根据我国现有的公民现有的素质状况,如果不能有效的在高速路和快速路及设有隔离带的路上,必须约束行人的行为。我提议在实施办法第四章第五节制定相应的条款,当机动车在高速路上和设有中心隔离带的道路上,遇行人横穿时必须减速让行。
一警告违章者此时此地很危险,赶快离开,二提醒周围其他车辆注意,并予及时上前制止并教育处罚,我还提议在实施办法第五章增补以下条款,在设有隔离带的道路上行人、非机动车与机动车应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是故意的,机动车采取必要措施的应减轻或减免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在第七章第85条,机动车行人横穿设有中心隔离带道路的就是对这两个进行处罚。
关于自行车载人的年龄问题,我认为应将改为12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众所周知小学生每天上下学是每位家长最为头疼的,虽然大多数学校和幼儿园都在家附近,但是走起来还是太远,而且不方便,上下车还得走路。法律还不允许12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学生驾驶自行车,所以这样不仅符合本市的情况,方便出行而且还可以缓解城市交通拥挤的状况,当然这样会带来隐患。我建议在实施办法第四章第一节增补如下条款,当机动车前方有载有12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应谨慎驾驶减速慢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