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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新交法听证会陈述人曹学军的发言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03日 16:24  北京广播网

  北京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将就《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举行首次立法听证会。听证的议题有两项。一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不依法报案或者保护现场,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是否合理、可行。二是驾驶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不得载人的规定和骑自行车可以在安装牢固座椅内载一名学龄前儿童的规定是否合理、可行。

  征求意见稿第六十九条第二项中,关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不依法报案或者保护现场,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是否合理、可行。

  我叫曹学军。很高兴今天即作为一名北京市民和交通参与者,又作为机动车驾驶员,来参加今天的立法听证会。

  我想我仅就这个角度来发表我的意见,首先我非常关心这项议题,那么关于这条议题的争议也好意见也好,我想大概都是根据第76条第二条这方面的争议,我想仅对这个方面落说一下我的意见,第一个现在很多人在说行人为什么经常违章(横穿马路也好)。那么我想有两方面,第一方面机动车的通行,经常是损害了行人交通畅通的权利。我们来看周围,现在的情况是道路越来越宽,行人和非机动车行动越来越少,行人去横穿马路也好,它需要绕行很长的一段距离,我测算一下大概两个人行横道的之间距离200、300米才有一个,在环路或者更改道路的情况下可能更长有500米的,作为一个行人他要穿越马路,可能需要绕行200、300米,或者更长的距离那么这段距离包括他横穿天桥也好,走地下通道也好,可能需要5分钟左右的(作为正常人),作为小孩或者老人来讲可能时间会更长,那么他在过十几米宽的马路也好,可能需要5分钟或者10分钟,作为机动车来讲5分钟,就是5公里的路了。

  陈述人之十二:那么第二点就是机动车现在没有在人行横道里规定行人的意识,我今天早晨在我们家门口,板井桥那边有一个人行横道,原来有红绿灯,但是今天早上正好停电。但是在这个人行横道我观察了8分钟,每分钟通过80、90辆车,很惭愧只有三辆车才刻意回避行人的,那么机动车在人行横道上还不避让行人,那么行人就会想,我去绕行这个道路有什么意义,我可能绕行200、300米最后你机动车还是不让我,那么这就是机动车损害了行人的通行的权利。

  第二点我想说一下关于强弱的问题,那么行人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时候,受损害的基本都是行人,因为机动车有机动车管理局对他进行保护,那么我们希望交管局提供一个数据,在交通事故中有多少机动车驾驶员受到伤害,有多少行人受到伤害,我想行人在这方面可能要多得多。

  打个不恰当的比喻,如果机动车你在人行横道里把人撞伤了,撞死了。那么对于你机动车驾驶员来讲,是否能够损害到你的权利呢,没有损害到,那么这就是交通违章违法的后果不一致。

  陈述人之十二:第三点我想讲一下,很多交通事故完全是由于驾驶员不安全行驶造成的,我们的司机在考本以前都能考过了,而在上路以后,主要是由于你没有去遵守交通安全通行条件和相关的法律法规,而造成的交通事故。

  那么我有一个资料,今天上半年公安部统计的数字,有49000余人死亡,那么仅几种严重违反交通安全的事故超速行驶、不按规定绕行、酒后驾驶、违法疲劳驾驶,就致人死亡18000人,占事故比例的30%多,那么这个数据就足以证明绝大部分的交通事故是由于机动车驾驶员不安全驾驶造成的。

  我的工作跟许多修理厂有关系,据我了解在新交法实施以后交通事故有很大幅度的下降,因为行车的事故在减少,那么这个数据也证明了新交法对于保证交通畅通,保证行人的生命权利的一种促进。

  第四点我想讲一下法律公平的问题,我认为作为一个法律,作为一个新交通法来讲,他并没有保护一部分人的利益,而去损害了另一部分人的利益。那么我们作为交通的参与者,即使你作为机动车驾驶员也好,你放下机动车就是行人,那么它既保护你作为一个机动车驾驶员的权利,也保护了你作为行人的权利。

  这个角色是互换的,还有一点就是任何法律的平等并不是一种绝对的平等,那么我们想,现在我们大家可能比较关心奥运会,在奥运会上男女平等是重要的原则。实际上男和女是相对强弱的关系,我们在奥运会上看看,有没有让男的运动员和女的运动员一块去跑百米、去搞举重,这才是知道的平等。而作为任何一个法律来讲,它不可能没有任何漏洞,那么即使反过来讲说,撞了白撞,那么会不会出现一种情况,就是司机故意伤人的情况,这种情况也肯定是存在的,因为已经出现了司机故意撞人的情况。

  那么我讲这任何法律的公平是相对的,还有一点我想提醒大家一下,就是关于保险意识加强的问题,现在很多人在说保险的事情,但是很多人去买保险,3万块钱险、5万块钱险、10万块钱险也好,他只是作为险车的东西,他并没有体现私有财产的保护意识。我举一个例子,在98、99年左右,那时候撞死一个人才赔偿七、八万块钱,那个时候驻京外使馆也好,他就有一千万甚至有一个亿的,因为它在国家实行的情况,对他来讲有一个自我保护的意识。

(编辑:赵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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