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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新交法听证会陈述人张梦玲的发言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03日 16:20  新浪汽车

  北京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将就《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举行首次立法听证会。听证的议题有两项。一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不依法报案或者保护现场,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是否合理、可行。二是驾驶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不得载人的规定和骑自行车可以在安装牢固座椅内载一名学龄前儿童的规定是否合理、可行。

  征求意见稿第六十九条第二项中,关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不依法报案或者保护现场,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是否合理、可行。

  我叫张梦玲,我非常感谢人大给我参会的机会。我首先对69条第二条提出意见和建议,我认为它不缺少相应的第三者所承担的现金赔付内容,咱们对新交法76条,缺少以上法中相对应的所承担的先行赔付,如果没有第三责任抢先,承担先行赔付,我想讲点事例。在北京有个人所共知的事实就是第三责任险,在北京地区是强制险,不入此险交通部门是不给检查的。这就致使新交法执行以来有相当一大批的机动车驾驶员手持着100%的赔偿认定书,这里有责任为零的,有次要的均遭到了保险公司的拒赔和少赔。

  我这里有一个非常真是的案例:一个正常行使的机动车和马路行人出现碰撞,起初对他们对赔偿并没有什么疑义,但是新法的高比例赔偿,一点是按老法进行理赔,新法、老法在赔偿的标准、额度上有很大的差异。北京旧法就只有2700块钱,而新法则是不封顶的。因这个人撞的是挣万元的人,司机每个月就要近万元的赔偿,我问他付出的代价是不是太大了。

  面对着随时可能发生的机动车驾驶员们每天战战兢兢的上路,则能保证平平安安的回家吗?是想从五月一日新交通法实施以来,若大的北京城每天都有交通事故发生,每天都会有人陷入困惑难解的纠纷之中,也许是以人为本的新交法出台的太早,总之不协调,不配套造成了新交法的不利,也在客观上损害着新交法应有的尊严,建议在实施办法中增加第三者强制责任险,同时增加对交通事故中保险公司应执行条款的监督内容。

  二针对第三者强制责任险未出台前,新交法执行以来提出解决办法和相应的司法解释。我讲的第二个问题就是针对69条第二个项,我觉得它有违例的地方。我认为立法的总之应该体现正义和公平的原则,我觉得存在下面几个问题。第一;是前提没有代表性,我所讲的就是指不合理;二是没有明确的判定原则,三是没有计划和操作执行的比例标准。四是由于这一条的建立,对大多数行人和机动车发生的交通事故,没有知道作用。甚至会引起机动车负全责的困扰。

  对修改稿中这一条,就涉及到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发生交通事故中100%的判定问题,他的判定前提是不谈现场,我认为这是没有任何原因的,我认为这一条是没有指导作用的,无法查清的交通事故,在交通事故里面是一种个案是少数的案例,他在这里面没有代表性,如果把他写在这里可以引起误导。我觉得这一条写的不合理,那么对于大多数没有挪动现场,或者挪动现场没有基本清楚的案例又怎么判断呢?这个修改当中恰恰没有提到,所以我认为对69条的第二条没有制定合理明确的赔偿比例,判定原则。更没有制定细化可操作的标准。

  另外关于挪离现场,我认为首先要区别就是故意破坏现场或其他原因挪离现场,如果机动车故意挪离现场,那按交通条例等等来看,如果违法行人为了逃避责任破坏现场,判机动车全责这就不合理了。另外我请你们注意一下,69条的第二比68条交通条例的处罚还要严厉,我认为判定原则应该体现公平公正,并以适当的赔偿,这样对违法的机动车和行人都能起到警示作用,也可以杜绝碰磁现象的碰生,这个建议我就按照论述定责任事故。

  无过失赔偿原则体现以人为本,但是要符合国情要适度,北京有车的人很多,但不是都有钱的,以前发生交通事故毁灭的是一个家庭,现在可能要毁两个家庭,如果说是以人为本,让司机承担的赔偿过高就无法承受,我觉得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以人为本。还要说一点,我企盼通过立法听证和我们人大代表的努力,能使我们北京地区法规更加完善,更加合理,更加有利于改善交通安全状况,法律要用他自身的公平、公正来维护他自身的尊严,让所有守法者的利益得到保障,让所有违法者的行为受到惩罚,让开车人有安全可行的道路,让所有人都出行在平安、祥和轻松的交通环境中,我希望各位代表和领导理解我们。最后我想用一为法学教授的话来结束我的发言。那就是:我们一定会搞出很好的解决办法,我特别赞赏这句话。

(编辑:赵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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