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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新交法听证会陈述人隋祎的发言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03日 15:14  北京广播网

  北京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将就《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举行首次立法听证会。听证的议题有两项。一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不依法报案或者保护现场,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是否合理、可行。二是驾驶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不得载人的规定和骑自行车可以在安装牢固座椅内载一名学龄前儿童的规定是否合理、可行。

  征求意见稿第六十九条第二项中,关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不依法报案或者保护现场,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是否合理、可行。

  我认为第69条第二项是不合理的,主要原因是不符合中国国情,首先作为机动车负全责,我个人认为实际上遵循的是无过错责任的原规则,只要造成危害,机动车就是没有造成,也要承担全部的责任。体现了法律法规的人性化和社会的理性关怀。但是我认为该条款和现在我国现阶段的国情过于超前,第一我国各种矛盾和风险的出现,对于现行的法律体系提出越来越高的要求,法律的实施归根到底是为了规范社会秩序、保护守法者的利益,一部社会各界都充分认可,并能严格遵守的法律法规才能发挥出它应有的作用。

  二;回到第69条第二项来,无过错的原则存在的基本条件是存在着因果关系,而非过错则不然,那么机动车驾驶员只是因为驾驶机动车就要对根本无法预制和控制的造成的损害承担全部的责任,这对他们来说是最大的压力。机动车驾驶员在这样情况下来承担赔偿折算,那么又有谁来保证他们的利益呢?无过错责任设立之初是建立在工业事故背景之下,他规定了加害人和受害人的地位,属于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均无过错,根据因果关系机动车理应负责,然而如果非机动车和行人违法在先,那么两者的地位的确是不一样的,一个违法、一个守法。他们没有得到法律的制裁,却要让守法者来承担过多的责任。

(编辑:赵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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