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路径导航栏
跳转到正文内容

北京新交法听证会陈述人刘畅的发言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03日 15:09  北京广播网

  北京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将就《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举行首次立法听证会。听证的议题有两项。一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不依法报案或者保护现场,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是否合理、可行。二是驾驶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不得载人的规定和骑自行车可以在安装牢固座椅内载一名学龄前儿童的规定是否合理、可行。

  征求意见稿第六十九条第二项中,关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不依法报案或者保护现场,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是否合理、可行。

  非常荣幸参加今天的听证会,我觉得法律的使命是建立在一种公正、公平的社会秩序,维护社会稳定,促进人民进步,提高生活效率。

  交通法立法的原则应该体现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尊重生命、保障权利的原则;第二以人为本、予民方便的原则。第三每个交通参与者的主体地位平等的原则。下面我对以下两条法规发表自己的看法。

  一、参与征求意见高,第69条,由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我认为是不合理也是不可行的,行人和机动车相撞肯定是人出现问题,车损伤得比较小,但是我们应该首先明确是哪一方违反了交通法规,机动车违规理应负责任,那么行人违规也应当付相应的责任。如果双方或非机动车违章造成事故,而责任又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的话,就会助长真正的违规方及违规的行为。当法规出现漏洞,社会就将存在不安定的因素,结果不但帮助不了弱视群众,还将造成不必要的麻烦。新西兰在前几年出台了一个政策,反正受到损害的均有国家来赔偿,行人、本人和机动车均不负责任。当时认为该计划的实施是可以更好的保护受害人,更好的体现社会的独立,但是很快的新西兰计划出现的结果却离开了立法,交通事故开始多发,交通秩序变得混乱。为什么出现这样的结果,就是因为事故的赔偿责任由国家包起来了,而不是和双方的利益,双方的责任挂钩,所以机动车驾驶员对交通安全问题开始了疏忽,行人对安全的问题也开始了疏忽,不久之后新西兰计划撤销,所以当上述事情发生的时候,我认为应当各负其责。我认为当一个人感觉到应该为自己的行为负责的时候,他就会思考自己应该如何去做。

  所以这里我也呼吁我们的每一位公民应该提高自身的素质,提高道德修养,增加交通安全的意识,以建立一种良好的社会风格的秩序,这才能真正体现尊重生命、保障权益的原则,真正体现每一个参与者的主体地位是平等的原则。

  第二点征求意见搞第53条提出……我主要是想谈骑自行车可以在安装固定座椅内安放学龄前儿童的安全问题,法规的制定要充分体现以人为本,予民方便的原则,根据我对学校一年级的学生,家长骑自行车带孩子上学的有531人占被调查人数的18.6%,其中一年级78人,二年级115人,三年级112人,当然其他学生乘坐私家车、坐班车、坐公交车和步行的也有,以上数据看出家长骑自行车带孩子上学,随年龄增长呈下降趋势,坐私家车的比例比较高。这反映了:第一,家长对孩子的关注程度比较高,第二,在社会治安不太理想的情况下,家长愿意选择亲自送孩子入托或者送孩子上学,第三这也造成了骑车带人和骑车送孩子上学的现象。到目前为止学生家长因骑车带人没有发生过交通事故,我认为骑自行车带一名儿童规定是不合理的,但又是可行的,其原因由以下几点:第一符合当前的国情,在我们国家有私家车的家庭毕竟是少数,自行车还是我国主要的普遍的交通工具,父母骑车上下班接送孩子,也是顺理成章的事情。第二、我们国家公共交通还不发达,公交车的数量、班次、停靠的车站还有待增加和提高,可喜的是近两年我国公交车的情况已发生了非常大的变化,但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许多地方需要改善。第三、随着国家经济的进一步发展,社会福利的进一步提升,人民生活水平的进一步提高,我想代之以小区轿车、私家车、地铁等多种形式都可以解决孩子入托和上学的问题。第四、作为一个教师,我提倡家境好的孩子,上下学的可以采取步行的方法,一是培养孩子自主性、独立性和与他人交往的能力。谢谢大家!

(编辑:赵焕)
Powered By Google

网友评论 更多评论

已有 _COUNT_位网友发表评论  
登录名: 密码: 匿名发表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08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