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将就《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举行首次立法听证会。听证的议题有两项。一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不依法报案或者保护现场,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是否合理、可行。二是驾驶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不得载人的规定和骑自行车可以在安装牢固座椅内载一名学龄前儿童的规定是否合理、可行。
征求意见稿第五十三条第六项和第五十四条第二项中,关于驾驶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不得载人的规定和骑自行车可以在安装牢固座椅内载一名学龄前儿童的规定,是否合理、可行。
关于北京《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立法听证会,各位领导,各位来宾大家好,我是来自北京人的一名残疾人代表,我们残疾人首先感谢北京人大常委会举行这次立法听证会,今年8月7号北京日报刊出了《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征求意见稿后,在我们残疾人后引起强烈反响,部分残疾人自发、聚会讨论学习,残疾人普遍反应我市制定该办法很有必要,改善首都的交通秩序,提升北京的形象都很有意义,颁发中大部分条款残疾人感到满意,同时对残疾人的条款提出了一些意见和建议,就此次听证会之一该办法第54条第二项规定的不得载人规定,残疾人中绝大多数认为应当予取消,其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从残疾人出行时确认需要角度而言,因残疾人不同大致可以分为重度、轻度等级别,重度残疾人完全不能或基本上不能完成日常生活,重度残疾人下机动车以后,乃之中途办事都需要健全的家属人照料,若机动车不能载人将极大的不便于监护人对重残出行的照料。二、从残疾人就业这块来讲,第4章第28条明文规定,残疾人劳动就业实行集中与分散相集合和扶持保护措施,通过多种渠道、多层次、多形式,使残疾人普及、稳定合理。目前北京及全国各个城市,下级谈及人中进行待客为营的不为少数。他们其中极大部分是靠营运收入来生活的。他们将失去利用机动轮椅劳动的渠道,导致残疾人家庭生活来源直接受到威胁在联合国第48届会议,通过的残疾人机会均等标准规则中关于残疾人方面也有明确规定,各国的行人方案,支持使用新技术,研制和生产辅助器材供给和设备,并采取措施使残疾人能够得到这些器材和设备。以便他们能够获得就业和保持就业,残疾人机动轮椅是我们残疾人在劳动就业中不可缺少的器材和设备,我们残疾人应当利用该器材和设备获得劳动和就业的机会。三、从安全行使角度而言,残疾人机动轮椅,三角支撑在支撑力学中被公认为是支撑度较高的支撑方式,同样也说明正三轮着陆行驶载人是有安全保障的,残疾人三轮行驶设计和残疾人机动轮椅速度上没有较大区别,因此不能代表他们在载人过程中明显大于其他正三轮载人行驶安全隐患的存在,所以残疾人载人是有安全保障的。四、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性角度而言,当前我国正处在从社会主义计划性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化经济转型阶段,市场经济其重要原因在于有需求便有市场,我们的政府在其制定、管理政策时,一定要区分好政府的管理与政府干预之间的界限。
对于残疾人机动车运营市场中所产生的问题,我们的政府应当从事实出发,客观的分析问题存在因素,制定科学化、人性化的管理政策。并加以认真的贯彻与实施,这样残疾人机动车运营市场才得到良性的发展,反之将给社会带来极不稳定的因素。我们残疾人也真诚地希望河南的纵火案今后不在各个地区再度发生。
下面就残疾人如何改进的办法提出一些建议:一是给残疾程度在一、二级以上的残疾人家属和监护人颁发照片的准乘证。二是未有准乘证的人搭乘残疾人轮椅时,以被他们搭乘人与家人的亲属关系。三是残疾车轮椅只可搭载一人。四是残疾人运营管理机构坚决打击和杜绝未残疾人运营的现象。五是残疾人从事运营机动轮椅要与目前残疾人所使用的机动轮椅型号及外观有根本不同的区别,以便与管理部门检查。六是应当准予残疾人牵引出现故障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行驶。残疾人与残疾人之间允许相互搭乘。以上是我们残疾人就此听证会办法中机动车不得载人的规定发表一些意见和建议。
同时我们残疾人殷切的希望政府有关领导考虑到残疾人的实际困难审时度势的制定出更加科学化、人性化的管理规章制度,谢谢各位领导,谢谢各位来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