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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机动车负全责”之说只是一种误读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03日 08:44  新京报

  关于“机动车负全责”争论久矣,但是随着争论深入和时间推移,人们发现这一问题其实是一个伪问题。

  就像当初“撞了白撞”不是一个法律用语一样,“机动车负全责”也不是一个法律用语,它用语生动,容易流传,却不准确。就像法律法规从来就没有无条件地规定过“机动车撞了白撞”,法律法规也从来就没有不分青红皂白地规定过“机动车负全责”。让我们来看看《中国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的相关条款、第七十六条是怎么规定的:“……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明乎此,可以断定“机动车负全责”是一个伪命题。因此,我们很愿意这样解读北京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征求意见稿)的相关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第一、它只是一个实施办法,它不想也无法事无巨细。第二、姑且不管它怎么规定,作为下位法其所有条款都不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抵牾。

  因此,交法实施办法的听证会不应在“机动车负全责”这一“伪问题”上投入太多时间。听证会成本高企,机会难得,应抓住一些“真问题”听而证之。

  当然,断言“机动车负全责”是一种误读,似乎有些故意打岔的嫌疑。毕竟,不能因为用语不确就对这一用语的真正指向和实际表达进行回避。如果没有理解错的话,“机动车和行人不尽公平”应该是这些市民的真实表达。

  此前,本报曾刊发社论认为,行人与机动车相比是弱者,而法律必须保护弱者。

  而且只有对强者适度地不平等,才能给弱者以平等。此论无需证明,《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已经证明。现在,既然仍有众多市民认为此条款“不尽公平”,那么我们现在的一个最重要的任务,就应该是如何在不违背法律的前提下,充分展开听证和讨论,制订出更为详细的实施办法,使之更为公平。

  比如如何提高法律操作性。《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但是怎么减轻?是不是可以充分讨论,然后根据不同情况,设定不同的比例,以期更有操作性。

  比如怎么落实法律条款。

  新交法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这个规定是处理和解决交通事故的重要保证。但是,据了解,落实很差,特别是保险公司相当冷漠。这一点,听证会上各方不妨支招。

  比如怎么应对交通新问题。对一些司机预测交法现行规定可能会导致的碰瓷问题,也可以讨论一下应对之策。能不能增加这样一个规定,一旦发现碰瓷的,加大处罚力度,追究其治安责任或者刑事责任,让他得不偿失,不敢再犯。

  当然,这些建议只是站在反对所谓“机动车负全责”的立场上提出的,还有很多市民持针锋相对的立场,在为这一条款叫好。正好,听证会是各方表达立场和观点的平台,而且只有通过这种公开的博弈,才能实现真正的公平。让我们继续关注这一争论的走向。

  □本报评论员子曰

(编辑:苏雨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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