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立新
一段时间以来,关于新交法“机动车负全责”的争论,不由得让我想起了“新西兰计划”。
几年前新西兰出台了一个规定:凡是行人在交通事故中受到损害的,均由国家来赔偿。行人本人和机动车均不用负责。这一规定号称“新西兰计划”,当时认为该计划的实施可以更好地保护受害人,更好地体现社会的福利。可是,很快地,“新西兰计划”出现的结果却离开了立法的初衷:交通事故开始多发,交通秩序变得混乱。为何出现这样的结果?就是因为事故的赔偿问题由国家“包”起来了,不再和双方的利益、责任挂钩。因此,机动车驾驶员对交通安全问题开始疏忽,行人也对安全问题开始疏忽。不久之后,“新西兰计划”流产了。
这就是公众利益、个人责任未能很好平衡的结果。
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特别加重了机动车的责任,从以前的“过错责任”原则,改为现在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强调对行人和受害人的人文关怀,这本没有错。但无论行人,还是机动车驾驶员,都是人,如果立法的立场过分地偏向某一方,其实也是一种不公平,就会造成社会利益和个人责任的失衡。我国目前的交通状况,本来就是行人违章多,如果没有将行人与机动车的利益尽量保持平衡,可能会导致行人违章的更多。
这又让我想起了医疗事故的处理。以前,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处理倾向于保护医院,医疗事故的鉴定难,患者得到赔偿难;如今,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以后,有利于保护受害的患者,却使医院成了“弱者”。为了“自我保护”和留下证据,医生就让患者多做很多不必要的检查。其实,这对患者的权利保护来讲,同样是一种损害。这不也是一个利益平衡的问题吗?
所以,我们的立法者一定要小心谨慎。制定法律要小心翼翼地在各方的利益中寻找平衡点,稍微有一点点失衡,就会给社会秩序带来不稳定的因素。
关于新交法“机动车负全责”的规定,我认为,立法者应该及时作出立法解释,把机动车车主和行人的利益以及社会的利益很好地平衡一下,否则就会带来更大的失衡。如果原来规定不明确的,可以明确;如果认为有需要变更的问题,可以通过立法解释做扩张解释或者限制解释。在合适的时机,应当考虑以修改法律的形式来平衡各方利益,这才能最终解决这一利益失衡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