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兢
近一段时间,《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机动车负全责”的争论又一次热火朝天。支持者认为是“以人为本”,反对者则声称有失公允。
这里,暂不讨论谁对谁错,也不赞扬争论本身所反映的民主进步,我们仅将视角定格于反思,因为这场争论至少有两点值得检讨。
媒体的“断章取义”在这次的争论中屡屡暴露。
一些媒体在报道新交法及《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征求意见稿过程中,没有将法律的规定完整地呈现给读者。如果其截取的部分,符合立法原意,且不影响读者理解,这无可厚非;但令人惊讶的是,个别媒体引用的法律条文,有违法律原意。
举个例子。北京的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六十九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不依法报案或者保护现场,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的,除已经自行协商处理的外,按照下列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一方当事人有上述行为的,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二)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有上述行为的,共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
而在有的媒体,该条被简略成这样:“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后……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
敢问读者,“当事人不依法报案或者保护现场”这一前提条件缺失,这两个规定意思能一样吗?
再举个例子。许多媒体报道,北京市二环路上,一违章穿越的行人被一辆“奥拓”车所撞,“奥拓”车竟要赔偿20万元!然而事实却是,被撞行人向法院起诉索赔20余万元,此案正在审理之中,法院并未判决。
除了媒体的“断章取义”,这次热炒的背后,是立法者的“沉默”。
一部法律的出台,是严肃而认真的,经过了立法者一次次的审议。其间的激烈争论,磨出了法律的公正与科学。那么,当媒体有“断章取义”之嫌时,当群众发出一声声疑问时,我们的立法者怎能袖手旁观,而不站出来做一个澄清呢?是到了立法者解惑答疑之时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