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机动车负全责”的争论,这段时间以来闹得沸沸扬扬,许多人对此表示反对,认为这是在偏袒违法者,伤害守法者。作为一名一线的交警,我认为这些反对者忽视了一个问题,那就是交通法规的前瞻性。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交通警察对交通事故只起到一个认定事故的作用,能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不能认定的出具无法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证明,至于赔偿的事儿由当事人到法院走民事诉讼程序。主要原因是,车辆属于私有财产,即公民的“私权”,交通警察的“公权”无权干涉“私权”:无权扣留机动车。所以,机动车方发生交通事故后,可以安然无忧的继续驾车,至于要承担的赔偿责任,等着行人、非机动车起诉就行了;你不起诉,我耍赖,就全当没这事儿(现实中这情况很多)。那么,行人、非机动车如果想让受伤的肉身(以及精神)获得赔偿,必须要提前到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提前支付诉讼费,而开始费时费力的民事诉讼。
这样,双方都要付出的代价:机动车方由于拥有“钢铁之躯”,要出钱,行人、非机动车方则要受肉体(以及精神)的伤痛和奔波之苦,还要先行支付一大笔费用(财产保全费用和诉讼费)。
那么,是不是说到法院起诉了,“行人、非机动车”就可以拿到应有的赔偿呢?不一定,如果机动车方是一个农用三轮车或者就是一个司机打工仔,别说要二十万了,就是两万也没有,怎么办?法院怕也只能调解了事。这样来看,交通事故一旦发生,行人或非机动车方将承担包括生命、财产等巨额的成本。因此,让机动车承担赔偿责任是公平的。
从长远来看,实践也必将证明,机动车负全责能起到很好的预防和警示作用:就是无论是谁,只要参与交通,不管何种交通方式,只要发生交通事故,必将为之付出代价(虽然代价种类不同)!这就是我们的交通安全法规应当具有的预见性和前瞻性。(董永雷(河南交警))